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福建兴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秦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榕民终字第7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兴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坤,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X乡X村三组,现暂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系被上诉人配偶),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X乡X组,暂住(略)。

委托代理人方锦凤,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福州市台江区拆迁工程处,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处干部。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上诉人福州兴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台江区人民法院(2008)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台江区人民法院(2008)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秦某某对上诉人的原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查,2006年9月26日,福州台江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原审被告福州市台江区拆迁工程处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委托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拆迁范围为八一七中路(台江段)二期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自该地块《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后,乙方应在拆迁期限内将建筑及附属物等拆除完毕并将空地移交甲方(除裁决除外)……2006年11月2日,福州台江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取得榕房拆许字(2006)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为台江区X路台江段东侧,广达路西侧,拆迁实施单位为福州市台江区拆迁工程处(即原审被告)。2006年11月12日,原审被告福州台江区拆迁工程处作为甲方,上诉人兴华夏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旧屋拆除承包协议》。双方约定:工程名称为茶亭街(二期)地块(地块三)旧屋拆除工程;工程项目范围:广达路X号1座、2座、广达路X号3座、省体校学生宿舍楼、广达酒楼宾馆等……上诉人兴华夏公司将旧房拆除的旧钢筋卖给了福州晋安区芳安钢筋压弯拉直加工场。2007年4月12日,被上诉人秦某某应福州晋安区芳安钢筋压弯拉直加工场的要求,到福州市茶亭公司附近拆迁工地加工废旧钢筋,在拆房现场从事捡拾、分类、运输旧钢筋工作。2007年4月12日中午,被上诉人未戴安全帽,趁上诉人兴华夏公司值班人员不注意时偷偷地跑到旧房拆除的拆除工地,从拆除的一个旧房下面的洞口爬到房里去解手时,被拆除旧房上的脱落物砸伤。被上诉人受伤后,上诉人兴华夏公司将被上诉人送往福建省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03天,被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总共花去医疗费x.02元,上诉人兴华夏公司已支付了医疗费x元,护工费1200元,共计x元。2007年10月18日,被上诉人曾以确认被上诉人与福州市晋安区芳安钢筋压弯拉直加工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福州市晋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同日,福州市晋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榕晋劳仲不字(2007)第X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被上诉人不服,于2007年10月22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与福州市晋安区芳安钢筋压弯拉直加工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作出(2007)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秦某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于X年X月X日生效。2007年12月10日,被上诉人委托福建鼎立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进行专门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二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另查,被上诉人秦某某父亲秦某海与母亲罗顺芳(已死亡)共生育三个子女,被上诉人秦某某与妻何某某共生育二个子女,即秦某、秦某燕。再查明,上诉人兴华夏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登记经营范围为二级房屋建筑;桩基础工程二级施工;钢结构工程三级制作安装,装修装饰工程三级施工,建筑防水工程三级施工,土石方工程三级施工,水电安装(内部配套),(以取得的资质证书为准)。原审被告福州市台江区拆迁工程处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登记经营范围为主营城市房屋委托拆迁安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福州兴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秦某某各项赔偿金总计人民币x元整。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用人民币x元,由被上诉人秦某某承担x元;二审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共计人民币5590元,由上诉人福州兴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59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俞淑娟

审判员郑乐影

审判员张俊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