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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子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3月份,被告人喻某以信阳钢厂有关系能帮信钢公司职工王某某的妻子转为钢厂正式工为由,骗取王某某现金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喻某于2010年6月17日将2000元退赔给被害人王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收条、还款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0年4月份,被告人喻某以在信阳银行有关系可以帮信钢公司职工张某某、李某甲贷款为由,分别骗取张某某、李某甲每人现金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喻某于2010年8月26日、6月15日分别退赔给被害人张某某、李某甲每人现金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李某甲的陈述及收条,还款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0年5月份,被告人喻某以有关系可以帮信钢公司职工文某某的亲戚安排到信钢公司工作为由,先后骗取文某某现金x元。案发后,被告人喻某于2010年6月17日将x元退赔给被害人文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证人董某、李某乙的证言及收条,还款协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前科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喻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万文

人民陪审员马旭

人民陪审员潘明荣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彭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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