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松原某中级人民法院:李某甲犯盗窃罪、黄某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某某、曲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刑终字第85号

原某诉机关松原某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某被告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略)。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9月20日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08年3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1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让胡某分局刑事拘留;于2008年7月18日释放,当日由松原某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原某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黑龙江WTO法律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某被告人)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系太平洋保险公司大庆分公司职工,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1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让胡某分局刑事拘留;于2008年7月18日释放,当日由松原某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原某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某被告人)曲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1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让胡某分局刑事拘留;于2008年7月18日释放,当日由松原某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原某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某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略)。曾因犯购买假币罪,于1997年4月10日被大庆市X路胡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于2002年8月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6日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7年10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9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让胡某分局刑事拘留,于2008年7月18日释放,当日由松原某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原某看守所。

松原某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某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原某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某被告人于某某、曲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09年6月2日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某被告人黄某某、于某某、曲某某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某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某波出庭履行职务。原某被告人李某甲、原某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原某被告人于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原某被告人曲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某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李某甲携带解码器等作案工具,窜至哈尔滨市河曲某X号楼下,将失主张伟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黑x的捷达牌轿车盗走,赃物价值x.99元。2008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将所盗得的捷达车以x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

2008年1月6日晨,被告人李某甲携带解码器等作案工具。窜至大庆市萨尔图东风新村X-57和2-X号楼之间维八路X路上,将失主唐某德停放在此的车牌照为黑x号桑塔纳牌2000型轿车盗走,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x元。

2008年6月8日晚,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于某某、黄某某、曲某某经共同预谋,携带解码器等作案工具窜至长春市二道区吉星小区,将失主田某学停放在此的一辆奥迪牌A6型轿车盗走,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x元。

2008年6月11日晚,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于某某、黄某某、曲某某经共同预谋后,携带解码器等作案工具,窜至长春市二道区X街教师家属楼楼下,将失主秦俊德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吉A-x的捷达牌轿车盗走,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x元。

2008年6月18日晚,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于某某、黄某某、曲某某经事先预谋后,携带解码器等作案工具窜至宁江区X街摩托罗拉手机专卖店门口,将失主梁某新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奥迪A6型轿车,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x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于某某、曲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李某甲、于某某、曲某某、黄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指挥、组织全部犯罪,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于某某、曲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曲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属立功表现,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称我盗窃没有和三被告协商,我用电脑解码器盗窃,这是手艺活,我怕他们三人看见,抢我的生意。我都是自己盗窃,雇三被告人给我开车。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称我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我没有和被告人李某甲共同合谋盗窃,我更没有参与盗窃。被告人李某甲每次雇我开车,给我雇佣费500元。我的行为只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黄某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盗窃行为,更没有获取赃物的任何利益,故不构成犯罪。对于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指控,辩护人认为,黄某某主观上并不知道而且也无从知道其所买的车是赃车,因此不构成犯罪。故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某犯有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依法宣判被告人黄某某无罪。

被告人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辩称没有共同盗窃的故意,被告人李某甲也没和他说过他是盗车,李某甲雇我开车,每次给我500元。我的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应认定共同犯罪,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共同盗窃行为。其理由为:1、公诉机关认定本案是一起事前通谋的共同盗窃犯罪,缺乏证据支持和事实根据。2、被告人李某甲独自一人实施了盗窃犯罪行为,这一点四被告人供述是相互佐证的。本案不符合刑法关于某同犯罪的规定和特征。于某某等三人没有共同盗窃的故意,每次盗窃都是被告人李某甲独自一人实施的,李某甲也承认没有和任何人共谋去盗车。被告人于某某没有实施盗窃犯罪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每次都是李某甲独自实施完盗窃终了后,才把盗得的车辆开回与于某某等人会合,让于某某把此车开走。每次都给付的是500元雇佣费。故被告人于某某所犯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曲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辩称我认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说雇我给他开车,讲好每月2000元钱。我一共给他开了三次车,而且我就得了700元钱,我根本不知道被告人李某甲盗窃,我认为他那车可能是购买的黑车。我知道这车不是好道来的,但不知道他是盗窃来的。我没有参与盗窃,事先也没有预谋,故我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构成盗窃罪。

原某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证据,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证实证实,2008年3月至2008年6月20日我和黄某某、于某某、曲某某在哈尔滨、长春、松原某地盗窃18台轿车了。有奥迪A6、捷达、桑塔纳。用事先准备好的盗车作案工具和电脑解码器盗车的。每次盗窃时我负责用盗车用的工具把车盗来,得手后,我们一起开回大庆。每次盗窃时他们都在车里等我,我不让他们看到我是怎么盗窃的,因为这是技术活。作案工具有笔记本电脑,是汽车的电脑解码器,还有一些撬车锁和配钥匙的工具,这些工具用两个包装着。工具是我在北京花2万元买的,具体地方记不清了。2008年3月份,我在北京一个开锁的人那学到的盗车的方法。我们盗窃的车牌照直接卸下来扔了。黄某某不参与卖车,每次把车开回大庆后我给他500元钱。6月10日晚上,我、黄某某、于某某、曲某某开一台白色捷达车去的长春,在长春市的一个楼区用同样方法盗窃一台黑色奥迪A6和两台捷达,一台白色,一台银灰色,车开到大庆后,奥迪A6开着了,于某某卖了台捷达x元,东子帮我卖了台捷达x元。黄某某、曲某某没参与卖车,车开到大庆后,我给他俩每人500元钱,给于某某2000元。这次我得了x元(其中奥迪车失主为田某学)。2008年6月17日或18日一天晚上,我们四人开着在长春偷得的奥迪A6到松原某一个楼区,用同样方法盗窃一台黑色奥迪A6、两台捷达,车开回大庆后,黄某某、于某某没参与卖车,车开到大庆后,我给黄某某、曲某某每人500元钱,没给于某某钱,奥迪A6车让我放在万宝楼区了,这台车就是公安机关在营口开回来的,一台捷达是于某某卖的,卖了x元,一台是东子卖的,卖了x元,钱都没给我。(失主为梁某新)6月18日晚,我、于某某、黄某某、曲某某来松原某在楼区里偷两台捷达,又在一个路边偷一台奥迪A6车,车我自己用了。都是我用解码器把车解码,用自带的芯片配钥匙开走的,其他的人就是帮我把车开回大庆,每开一台给500元,于某某开我给1000元。现供认盗车的经过。辩解盗窃前没有商量,其他三人不知道车是盗窃的,也没问过。以前我说车是于某某卖的,是因为我和他有矛盾,我想自己偷车的案子得判无期徒刑,就说于某某帮助卖车了。车是我自己卖的,我去偷车时,黄某某、于某某、曲某某在车上或别的地方等我,他们负责把车开回来。我给他们每人500元或多点。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5月至6月份,我参与盗窃车四次,同伙有李某甲、姓于某,老七。每次都是半夜12点左右盗窃的。在长春、松原、白城盗窃了两台奥迪A6,6台捷达,3台白色的,3台银灰色的。盗窃时是用装笔记本的电脑包装有解码器,还有一个工具袋,里面有钳子、螺丝刀。盗窃用的工具和车是李某甲准备的,从哪整来的我不知道。2008年5月末的一天,李某甲打电话让我给他开车。我就同意了。当天18时许,他开车接的我,之后到万宝邮政储蓄接的姓于某,我们开车往松原某,路上李某甲和我说没事就帮着他开车,开一次给500元。23时许到松原某,李某甲就开车在路上转,后来停下了,他拿着电脑包和工具袋下车了,让我和姓于某在车里等他,当晚偷两台捷达车(白色,银灰色)。我和姓于某各开一台回来的,开回来我就不管了。回来后李某甲给我500元钱,之后我问他拿的电脑是干什么用的,他说是解汽车码的,他说我以后就跟他盗车吧,叫我负责把盗来的车开回来,每开一台给我500元钱,我就同意了。这次偷的两台捷达车一台是白色的,一台是银灰色的,都没牌照。我们每次回都是通过肇源走江桥。每次去实施盗窃时开的是不是同一辆车我不知道,但每次挂的都是同一个牌照。开回的车都没牌照。每次都给我500元钱。每次都是李某甲拿着解码器和其他工具去盗车,我们再一起把车开回大庆。一般是当天下午从大庆到达盗车地点,在夜间盗完车后第二天早上返回大庆。2008年6月18日左右,还是我们四人开车到松原某,李某甲拿着工具包寻找目标,让我和姓于某、老七在路边等他,当晚盗窃了三台车,我们每人开一台车回来的,姓于某开去时的车。也给我500元钱。这次开回来的是两台银灰色捷达车,一台黑色奥迪A6车。2008年6月20日16时许,李某甲打电话联系我,我明白又是偷车,李某甲和老七开车接的我,之后又到万宝邮政储蓄那接的姓于某,我们沿新世纪大道往东走,在新村建设大厦灯岗被警察抓住了。警察抓我时说是公安局的,我非常紧张,打了其中一个警察,打完之后我跑了,掉到坑里就被抓了。我身上的伤是警察抓我时掉到坑里磕的。头部和前脑是警察抓我时与警察撕扯,我自己磕到地上形成的。2008年6月9日或10日我们四人在长春盗窃了三台车,一台奥迪A6,两台捷达。每次盗窃我只是负责把车开回大庆,不知道车整哪去了,我们几个人都是李某甲雇的开车的。庭审供述每次将车开回大庆的事实供认。辩解自己没有参与盗车,不知道李某甲盗车,也没问过李某甲车是哪来的。以前交待李某甲告诉自己盗车不属实,自己没有看笔录。每次都是李某甲自己背包下车,我们三人在车里等着。每次都是四、五点钟从大庆出来,到松原、长春等地后,李某甲出去,我们等着,他让我们把车连夜开回大庆车开回大庆后我就不管了。每次都给自己500元钱。

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证实,我参与盗窃了,李某甲盗车,他雇我开车了。我每次负责把车开回大庆。盗窃时都是半夜11点、12点或凌晨1、2点,第二天早上到大庆。我给李某甲前7次开车时间都是在夜里,而且每次都是一辆车一辆车往回开,我就感觉李某甲开的车不是好道来的。我跟他去了开了8次车,他给我6次钱,第7次没给。第8次要往哈尔滨去就被抓住了。

2008年6月2日凌晨2时许,在我第7次回来时我问李某甲:车是怎么来的,他说是偷来的(后供帮他往回开车时我问他车都没有牌子怎么回事,他说车都缺点东西。我认为应该是黑车,就不打算给他开了)。我才知道我每次给他开的车是他偷来的。刚开始我不知道李某甲是偷车,他找我时说给他接车,他说他从外地往大庆倒车,让我帮着来,从外地开回一趟给500元钱,我就答应他了。每次到外地,他都自己下车,留我们几人在开去的车里坐着,等他开回车,我们就上一个人开车回大庆。开始时他和我说白天我上班没时间晚上给他接车。我看他接的车没有牌子,他说是黑车,手续不全,所以晚上接车。我听他说倒黑车就不敢给他开了,他让我再帮他跟几趟就不用我了。直到我被抓后,才直到雇我开的车都是他盗窃来的。他每次都不和我商量,接我时告诉我去哪,他没和我说过去偷车。每次到目的地,李某甲下车都背包,至于某包里是什么我没打开看过,被抓时我才看见包里装的是作案工具。每次到地方后,他都自己下车,我坐在驾驶员的位置上睡觉,我没看见过他盗车。2008年6月18日下午5点多,我们4人开着那辆黑色的黑D奥迪车到松原某的一个楼区,李某甲整了三台车,一台奥迪A6,两台银灰色捷达。他每次都不和我商量,接我时告诉我去哪,他没和我说过去偷车。6月10日中午,他打电话给我,让我再帮他开次车,并说这次手续全。我为了挣那500元钱就去了。他接的我,还是我们四人,车开到龙凤转弯路口时车被别住就被抓了。我们盗窃两台黑色奥迪A6轿车、13台捷达。我负责开车,车都是李某甲整的,都是李某甲处理的,我只给他送了两次车。他给我6次车钱,共给我3200元钱(一次给500元,还有一次送到安达给200元)被刑拘的。每次都是李某甲拿着汽车电脑解码器和其他盗车工具去偷车,然后一起开回大庆。盗窃14辆车,车都是李某甲去偷,不知道李某甲怎么偷车,每次偷车都他一人去,我们在车里等他。我、老黄、老七负责开车。车都是李某甲开走的,我不知道车的去向,我没卖过车。在松原某窃5台车。对盗窃的车的颜色记不清了。在长春参与一次,什么车,几台车我记不清了。6月18日这次(松原)我们四人都参与了,在这之前的那次,我记不清是几个人参与的。每次将车开回大庆的事实供认。辩解自己没有参与盗车,不知道李某甲盗车,也没问过李某甲车是哪来的。以前交待李某甲告诉自己盗车不属实,自己没有看笔录。每次都是李某甲自己背包下车,我们三人在车里等着。每次都是四、五点钟从大庆出来(因为自己有工作,晚上有时间),到松原、长春等地后,李某甲出去,我们等着,他让我们把车连夜开回大庆车开回大庆后我就不管了。车有的有牌照,有的没有。每次因李某甲给自己500元钱。

4、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6月3、4日李某甲打电话找我让我去大庆给他开车。6月8日我到的大庆。我参与盗窃3次。每次都是李某甲用他准备的专业工具去偷车,具体怎么开的我不清楚,开车工具我见过,但我不会用,姓黄某和姓于某也见过。开车的是本笔记本电脑,还有锯条、螺丝刀子、签字、车辐条,还有给塑料盒子。每次李某甲都给我500元钱。每次偷完车后牌照都是李某甲和姓于某扔的,扔到松花江了。2008年6月10日,我们四人开车到长春,李某甲找到目标后,他拿着作案工具去偷车,我们在车里等着,他偷了两台捷达车,一台奥迪A6。车是我们四人开到大庆的。去时李某甲没告诉我偷车,但到长春后我知道是去偷车。车是李某甲和姓于某处理的。奥迪车李某甲开着了,挂着黑x牌照。6月16日或17日我们四人开着在长春偷的奥迪车去的松原,李某甲偷车,偷出台奥迪A6车,两台捷达,我们四人开车回大庆。我能找到偷奥迪车的地点,但偷捷达车的地点我找不到。我第1次不知道偷车,后来知道了,我问李某甲,他说你跟我干一次也是干了,有你钱花就行,我没考虑太多就跟上他了。我没和姓黄某、姓于某在一起偷过车。准备去外地偷车时在路上被抓了。庭审供述对将车开回大庆的事实供认。以前在侦查机关交待知道去偷车是不属实的。辩解自己不知道李某甲去偷车,去各地之前没有商量,自己也没问过,没怀疑过。也不知道车整哪去了。每次李某甲给我500元钱。自己没看见过解码器。

5、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车辆被盗的时间、型号、价值及车的特征。

6、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车辆被盗的时间、型号、价值。

7、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1月6日早1点多,我把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停到东风新村X-57和2-X号楼之间维八路X路上。今早8点左右,发现车丢了。车牌照是黑x,车是1998年花20万左右购买的,落户是大庆市校办企业总公司,车发动机号是x,车型号是x。这台车现在车况还行,能值4万余元。

8、证人秦某某(失主)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11日晚我将车停在广德街教师楼下,第二天早6点发现车丢失了。车是银灰色的捷达车,车牌号是吉A-x。车主登记是刘某贤,车是2006年11月份花x多元卖的,办完手续是x多元。自己是给老板常斌开的车,行车证是刘某芹的名,车是2006年11月15日落得车籍。这台车丢失时值7万元左右。

9、证人张某某(失主)的证言证实,2007年11月25日我的黑色捷达车停在河曲某X号楼下,次日9点发现被盗了。车牌照是黑x,车架号为x,发动机号为x。车是2007年7月在龙海汽车销售公司花x元买的。

10、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其系黄某某的女朋友,其看见李某甲开辆黑色奥迪A6,车牌多少我没记住。这个月黄某某给李某甲开过两次车,都是晚上,开什么车我不知道,也不知道从哪到哪。

1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20日12时许,我打电话给黄某某说去安达,他让我开他的黑x车去。14时许,我到他对象的理容店那取的车,我将车停在奥林公寓地下停车场。两个多月前,他开这这辆车找我,说车是花5万多买的二手车。

12、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李某甲到自己家中及帮助买房的经过。杨某和李某甲是朋友。今年春节杨某把李某甲领到家中,说他是大庆人,搞物流的,开一辆黑车去的,不知道是什么车。他俩呆到正月初三、四走的,说去大庆。2008年6月中旬我卡上汇了14万元钱,是不是李某甲汇的我不知道。我把我的卡号告诉杨某了,她们在大庆把钱汇到我卡上的。前段时间,杨某打电话给我说她和李某甲打算在营口买房子,让我帮助买,我在营口帮他俩看的房子,共14万元钱,我给杨某打的电话说了房子情况。他俩也同意了,就把钱打到我卡上的。钱到手后我给他俩买的房子。6月23日李某甲、杨某来营口市,开一辆黑色奥迪车来的,说车是顶账来的。他俩来说要装修房子,她把卡给她妈了,她妈在卡上支出了3万元钱,准备装修房子,她妈又给杨某3000元钱买厨房用具。我不知道李某甲汇的钱是哪来的。这次他来,杨某说别人欠李某甲7、8万元钱,李某甲找人把两个人打了,警察抓他,就跑来了。

1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李某甲的姐姐,汇款给杨某安10万元的经过。

14、证人原某某的证言证实,系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独立调查人。2007年11月26日公司客户里有台黑x黑色捷达车被盗了,2008年4月24日公司给张伟理赔的。当时失主丢车后,报案了,还有协查通报,公司在2个月后进行的理赔程序。证实车的发动机及架子号。

15、证人沙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10日左右,我看见郑文海,他开着辆比较新的银灰色捷达车,车没有牌照。他说吉林的一个人欠他的钱,把车押给他,他说要2万卖这车,我向他要手续,他说手续是吉林的。我拿出x元买的这车,他说拿来手续再给剩下的钱。

16、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开的这辆黑x车是一周某我借姚某彬的,当时他开着车到我单位,他说这车是他借的,我不知道是借谁的。我借这辆车时向他要手续,他说没在车上。

17、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向沙某国借车及将车借给胡某某的经过同沙某某、胡某某证实一致。

18、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07)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9、[2008]X号刑事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某释放的时间。

20、大安市让胡某区人民法院(1998)让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1、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06)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2、(2007)X号刑事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释放的时间。

23、户口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

24、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华汇款给杨某安的转帐证明。

25、松原某价格认证中心结论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格。

2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在李某甲手扣押笔记本电脑1个、开车锁作案工具1套、奥迪A轿车1辆,黑色黑x、奥迪车锁1套、捷达车锁2套、奥迪A6轿车1台,黑色无牌照、奥迪A6车钥匙1把;

27、照片证实,扣押的解码器及奥迪车照片,被盗奥迪车返还给失主梁某某、田某某车辆的照片。

28、扣押笔录证实,被盗的车辆依法被扣押。

29、返还笔录证实,被盗物品依法返还失主。

30、抓获经过证实,2008年6月20日,在(略)世纪大道将正寻机作案的于某某、黄某某、曲某某抓获,李某甲在抓捕过程中逃跑。2008年6月26日李某甲在辽宁省营口市被我局侦查人员会同营口市公安机关一同将其抓获。

31、提取笔录证实,被盗的车辆报警登记、机动车登记、购车订单。

以上证据是公安机关依法取得,且能互为应证,本庭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宁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作案5起,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x.9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某告人李某甲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作案三起,赃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x元,数额特别巨大;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某告人黄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于某某、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作案三起,赃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x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虽被告人黄某某、于某某、曲某某辩称其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从被告人黄某某、于某某、曲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从作案过程上看,四被告人自居住地出发,深夜到外省或外市市区内四处寻找作案目标,四被告属于某成了盗窃的共识。被告人黄某某。于某某、曲某某对盗窃行为的明知事后又积极配合。故被告人黄某某、于某某、曲某某在盗窃得逞后将车开走的行为只是盗窃过程中分工不同,应是盗窃共犯。鉴于某告人黄某某、于某某、曲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曲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属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二、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三、被告人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四、被告人曲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五、作案工具电脑笔记本一台,解码器一台没收。

上诉人黄某某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黄某某主观上没有盗窃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2、黄某某不知道也无法知道所买的车是赃车,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故侦查机关提供的被告人的供述不应采信。

上诉人于某某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原某认定于某某犯盗窃罪的根据不充分,于某某没有参与盗窃,只是李某甲雇其开车,并不知道李某甲的车是偷的,与李某甲事先没有通谋,于某某不能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只是事后的帮助行为。

上诉人曲某某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2008年6月8日这起,曲某某不占有作案时间,曲某某于2008年6月8日到达大庆,6月9日才见到李某甲,认定曲某某参与此起证据不足;2、曲某某没有盗窃犯罪的主、客观要件,与李某甲事先没有通谋,只是给李某甲开车,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只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松原某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为,1、上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而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关于某罪主观故意问题,共同犯罪过程中,可以通过意思联络完成共同犯罪,李某甲一个人不可能独自完成盗窃行为。是否参与分赃并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四被告人存在共同故意,是盗窃共犯,原某定性准确;2、黄某某买车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辩解与事实不符,也没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3、本案部分事实不清,2008年6月8日这起,曲某某是否参与不清,建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某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一致。

对于某诉人黄某某、于某某、曲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只是给原某被告人李某甲开车,不明知李某甲是盗车、事先没有预谋,不应构成盗窃共犯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意见,经查,四被告人自居住地出发,深夜到外省或外市市区内四处寻找作案目标,三上诉人对李某甲的盗窃行为已明知事后又积极配合,其行为只是盗窃过程中分工不同,应是盗窃共犯,四被告人在公安机关都有相应供述,庭审期间改变其原某供述没有合理抗辩理由,并且各上诉人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自己不明知的上诉意见,故本院对上诉人黄某某、于某某、曲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只是给原某被告人李某甲开车,不明知李某甲是盗车、事先没有预谋,不应构成盗窃共犯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对于某诉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及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的上诉及辩护意见,因没有相应证据支持此观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某诉人曲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参与2008年6月8日这起盗窃,其理由是其不占有作案时间。经查,上诉人曲某某自己辩解其于2008年6月8日到达大庆,没有参与该晚的盗窃行为,但既然曲某某于2008年6月8日已经到达大庆,对于某晚参与盗窃有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虽庭审中同案犯对以前供述予以否认,但各同案犯对改变供述没有合理解释,而上诉人辩解此起盗窃自己不占有作案时间亦没有相应证据予以支持,故对此点上诉意见及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某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作案5起,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x.9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某告人李某甲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作案三起,赃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x元,数额特别巨大;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某告人黄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原某被告人于某某、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作案三起,赃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x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原某被告人黄某某、于某某、曲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原某被告人曲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属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原某法院根据原某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于某某、曲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伟

代理审判员孙世雁

代理审判员孙丽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某核对无异

书记员姚某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