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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乾安县安字镇造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乾安县安字镇农机管理站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乾民执字第120号

申请执行人乾安县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乾安县X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主任。

被执行人乾安县X镇农机管理站,住所地乾安县X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站长

原告乾安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乾安县X镇农机管理站债务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2日作出(2000)松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一、上诉人安字镇农机管理站所欠被上诉人造字村村民委员会人民币x元,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给付6000元,其余6000元由农机管理站作为办理土地证及房屋执照的费用。二、所欠6000元,自调解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3000元,余款于200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980元,由上诉人安字镇农机管理站负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0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并于2000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0)松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丛宪仁

审判员王某江

代理审判员李某盛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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