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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姜某要求被申请人张某某宣告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宁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姜某,女,无职业。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无职业。

申请人姜某要求被申请人张某某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姜某诉称,申请人姜某与张某某于1998年3月23日结婚。张某某于2000年2月25日开着自家的农用三轮车在前郭县影院停车场等活,被人雇走后,一直未归。申请人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张某某失踪。

经审理查明,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松原市人,与申请人姜某系夫妻关系,有结婚证予以证明。张某某于2000年2月25日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当地街道办事处已出具张某某下落不明的证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2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已结满,张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张某某于2000年2月25日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当地街道办事处已出具张某某下落不明的证明,且法院发出的寻找张某某的公告期间已届满,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某某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宝忠

代理审判员胡萌

代理审判员吴佳坤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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