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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黄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4年7日8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高陵(略)事务所(略)。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马某某所得赃款二万元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马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10)安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本院(2010)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项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春季,为帮助杜双庆、王麦田销售雷管,王红军通过李现国认识了被告人马某某,让马某某联系销路。2008年3月底的一天,杜双庆、王麦田通过王红军、马某某将15万枚雷管卖给了山西的“刘志平”,被告人马某某得赃款2万元。事后,被告人马某某及王红军才知道交易的全部是假雷管。提供的证据: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证人罗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在逃证明等证据证明,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属犯罪未遂,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辩称,其没有参与杜双庆、王麦田与“刘志平”之间的雷管交易,也没有得钱。

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马某某未参与2008年3月份的雷管交易,并不具有作案时间,被告人马某某有立功情节,且本案中的雷管是假的,未造成危害后果,对被告人马某某可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春季,为帮助内黄某亳城乡X村的杜双庆、王麦田(均另案处理)销售雷管,河南省安阳市德隆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王红军(又名杰X,已判刑)通过内黄某亳城乡X村的李现国(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马某某,让马某某帮助联系山西的销路。

2008年3月底的一天,杜双庆、王麦田通过王红军及被告人马某某在濮鹤高速公路浚县X路口一偏僻小道上将15万枚雷管(150箱,每箱1000枚,4元/枚)卖给山西买主“刘志平”(因具体情况不详暂无法查找),随后在鹤壁市X路口西边不远处路南一宾馆五楼房间内,被告人马某某将60万元货款交给王红军,并从中取走2万元作为其好处费,王红军点过货款后离开。事后,被告人马某某及王红军才知道交易的全部是假雷管。

2009年12月8日,被告人马某某向内黄某看守所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但未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07年农历二、三月份的一天,李现国和王红军到她家,王红军说其一个亲戚是一个雷管厂的厂长,让她帮忙找销路,并许诺事成后给她2万元,后她领王红军到山西的一个煤矿推销过,并取得了该矿主的联系方式;

2、同案人李现国供述,2007年农历二、三月份的时候,王麦田、杜双庆让他帮忙销售雷管,因其听说二人不可靠就没有同意。过了二三天,王红军又找到他说此事,并说雷管是真的,事成之后给他好处。后他就和王红军一起到马某某家,介绍他们认识。马某某与王红军怎么谈的,他不清楚。2008年4月份,马某某向他打听王红军的情况,并说被王红军用假雷管骗了好几十万。几天后,王红军也与他联系,让他别暴露王的真实身份;

3、同案人王红军供述,2007年三、四月份,杜双庆让他帮忙销售雷管,并介绍认识了李现国。他和李现国一起见了马某某,后他又单独多次到马某某家谈销售雷管的事。2008年三、四月份,马某某打电话说山西来人了,并让他去鹤壁。他和杜天庆、一个司机开了一辆面包车到鹤壁高速公路附近的一个宾馆,杜天庆和司机在车上等,他一个进到宾馆里,见到了马某某和六七个山西人。马某某说这些山西人是过来买雷管的。他就带着山西的人来到浚县善堂下了高速公路,杜双庆、王麦田他们已经将雷管拉到了高速路口。交货时,他又回到鹤壁宾馆。货装好后,杜双庆给他打了电话,山西人便将一个纺织袋式的提包给了马某某,马某某又给了他,说这是58万元钱,马某某应得的2万元好处费已拿出来了。回内黄某他把钱给了杜双庆,杜双庆给了他一万元。后他们就分头去濮阳,快到濮阳下道口的时候,杜双庆给他打电话,说这批雷管是假的,让他出去躲躲;

4、同案人杜天庆供述,2008年三、四月份的一天下午,杜双庆对他说,今天晚上交易雷管,让他跟着王红军,不要让王红军拿到钱跑了。晚上七时许,他就和王红军、司机开一辆面包车去了鹤壁。到鹤壁高速路口附近的一个宾馆王红军下了车,让他的司机在车上等。交易结束后,他又和王红军一起回去;

5、证人罗某某证言,2007年5月下旬,他爱人马某某取保候审回家后,他问马某某因为啥被公安机关拘留,马某某说几个人用假雷管骗了人家的钱,马某某得了2万元钱;

6、证人马某生(山西人)证言,2008年5月9日晚上八九点钟,志平让他和另外两个人到东庄镇来找人,具体原因不清楚;

7、同案人王红军辨认马某某笔录;

8、被告人马某某辨认王红军笔录;

9、马某生的身份证明;

10、内黄某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调查情况说明、案件侦破经过;

11、王麦田、杜双庆二人在逃证明;

12、同案人王红军刑事判决书;

13、内黄某公安局林场派出所证明材料,证明马某某有检举揭发行为;

14、被告人马某某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认定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参与买卖雷管有同案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认定。故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马某某没有参与雷管交易的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马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但未查证属实,不构成立功。被告人马某某在参与买卖爆炸物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条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个月零6天折抵刑期1个月零6天,即自2009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

二、被告人马某某所得赃款二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安生

审判员徐建华

审判员赵辉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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