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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农村信用社诉市凯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省天宝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和市天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平执字第04-2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X村信用社

负责人:张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凯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天宝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某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天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平顶山市新华区X村信用社诉平顶山市凯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天宝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和平顶山市天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2007)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但三个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天宝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在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有四十余万元工程款收入未予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河南省天宝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在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程款收入四十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仝允旭

二○○九年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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