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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湛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欠款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平执字第13-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林州市建筑工程一公司)与平顶山市湛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平顶山市湛河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欠款一案的(2004)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湛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仍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对属于被执行人使用的一块土地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时间于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到期。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续行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属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湛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使用的位于平顶山市X路X路东(南北长38米,东西宽19米,南至马庄村委会,北至道路,东至侯爱家住宅,西至开源路)一块土地依法予以续行查封。查封期间限制其一切处分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松保

二○○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刘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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