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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温少民初字第39号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董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期生育一子,取名杨某,现年11岁,因性格及生活问题,双方经常产生矛盾,致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董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杨某由原告杨某某抚养。

三、被告董某某对孩子享有探视权,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可随时探视,孩子可以去被告处居住,原告应提供方便。

四、其它互不纠缠。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80元,合计2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振永

二○○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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