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与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周立民终字第5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男,汉族,46岁,住(略)。

委托代理人贾培健,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从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61岁,住(略)。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09)郸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在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在金水区长期居住,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的户籍仍然在(略),且该管理合同履行地在郸城,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05年10月21日签订一份“黑河滩堤管理协议”,约定由上诉人出资与(略)水利局黑河管理段签订辖区内黑河右岸、林场以东至刘营行政村王某庄辖区河堤、沙滩、土地承包使用权;上诉人将该承包地段交给被上诉人管理,并约定了管理费用的给付标准和相关条件。现双方当事人因管理费用发生纠纷,属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所签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在(略),故该劳务合同的履行地在(略),(略)法院作为劳务合同履行地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好顺

审判员张述涛

审判员张新建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郭洪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