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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2002)新经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执行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新中法执字第100-1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亚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洲市下城区X巷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执行人:河南省获嘉协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城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获嘉县电业综合公司。住所地:获嘉县X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乡市第一拖拉机厂。住所地:获嘉县城西X号。

法定代表人:穆某某,厂长。

被执行人:新乡一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城西X号。

法定代表人:职某某,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于2008年3月30日收到获嘉县人民法院(2007)获民初字第1-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获嘉县电业综合公司破产还债,2008年4月20日收到获嘉县人民法院获民破字第5-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河南省获嘉协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2008年6月10日收到获嘉县人民法院(2007)获民破字第2-X号民事裁定书关于受理新乡一拖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2009年6月30日收到获嘉县人民法院(2007)获民破字第4-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新乡市第一拖拉机厂破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2)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汤建

执行员:余洋

执行员:李鹏

二○○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刘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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