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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支行复议一案复议决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法执复字第2号

申请复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支行。住所地:安阳市X路市财政局大楼一楼。

申请复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支行因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的(2008)龙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案在复议过程中,2008年12月11日,申请复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支行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申请复议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支行撤回复议申请。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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