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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罗某某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舞民初字第642号

原告董某某。

被告罗某某。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罗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

原告董某某诉称:被告于2008年7月29日向原告借款594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付了1900元,还欠4040未还。请求被告给付欠款4040元。

被告罗某某辩称:欠款属实,但需要给予时间上的宽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罗某某于2009年7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4040元。

诉讼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柴耀杰

二00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王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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