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曾用名孙某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曾用名孙某芹,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上诉人(原审被告)淇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上诉人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与上诉人淇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十里铺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于2005年9月26日向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十里铺村委会归还口粮地及承包地11亩;2、十里铺村委会赔偿2002-2005年的农业收益损失。淇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06年3月11日作出(2005)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6年11月17日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民抗(2006)X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5日作出(2007)鹤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淇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淇县人民法院依法由审判员肖树珍、王某芹、李永贞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2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再审,并于2008年11月12日作出(2007)淇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与十里铺村委会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某某、王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贵某某,十里铺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张根群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淇县人民法院(2007)淇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波
审判员任春燕
代审判员骆慧杰
二ОО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骆慧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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