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铁民初字第15号

原告吴某某,郑州铁路局装卸机械厂车间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郑州铁路X路办事处调研员。

被告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辛尚诚,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胜锅炉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吴某某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法定期间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并指定举证期限。2009年2月25日本院根据本案的证据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同日,举证期限届满。200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被告得胜锅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辛尚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吴某某诉称,2005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居间服务合同,由吴某某为得胜锅炉公司销售锅炉提供居间服务,并约定了支付服务费的条件和计算方式。在吴某某的努力下,2006年4月11日得胜锅炉公司与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义煤集团)签订了《锅炉产品订货合同》,总标的为x元。至此,吴某某提供的居间服务已全部完成,得胜锅炉公司应支付全部服务费x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得胜锅炉公司支付剩余居间服务费x元及利息,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得胜锅炉公司辩称:与原告吴某某2005年12月5日签订合同,合同中列出了每台x-1.25-AI锅炉的基本配置,其每台的结算价格定为x元。该合同还约定,按此价格作为义煤集团的价格结算,结算价内付给吴某某销售费用2%,主辅机合同价格如超出此表,得胜锅炉公司将超价部分80%付给吴某某。2006年4月11日,得胜锅炉公司与义煤集团签订4台锅炉销售合同,合同标明的价格为x元,后该合同总价又修改为x元。其后,得胜锅炉公司按约定计算方法,付给吴某某x元,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吴某某所提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请依法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吴某某获取居间报酬的数额如何计算

吴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循环流化锅炉x-1.25-AI报价一揽表(居间合同)。证明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的居间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报酬的计算方式及条件。2、锅炉产品订货合同。此合同是吴某某提供居间服务促成得胜锅炉公司与义煤集团签订合同,证明吴某某的居间服务已经完成。3、锅炉技术协议。协议中约定了供货范围及主辅机名称和数量,证明主机和辅机是由不同部件构成的,每一个辅机都具有可变性。4、吴某某的邮政储蓄存折。证明2007年2月15日得胜锅炉公司曾向吴某某支付过x元报酬。5、得胜锅炉公司2008年8月21日民事答辩状。证明得胜锅炉公司对双方的居间合同业务的完成是认可的,得胜锅炉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但其计算方式中有较大的不实成份。

得胜锅炉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锅炉产品订货合同。证明得胜锅炉公司与义煤集团的合同关系成立,合同的总价为x元。2、得胜锅炉公司向吴某某付款x元的银行票据。证明已经付给吴某某x元(含x元现金)。3、锅炉技术协议。证明协议效力等同于合同,合同所订立的设备是允许变更的,没有最后确定的、附条件的合同。4、关于新义煤业有限公司的锅炉设计说明。证明合同的项目内容,都曾按照义煤集团的要求作了变更,但没有涉及款项变更。5、义煤集团新义煤业有限公司2007年1月19日便函。证明义煤集团要求变更订货项目和减少货款x元,得胜锅炉公司已经同意。6、吴某某2008年5月23日起诉状。证明吴某某收到居间报酬x元。

根据庭审质证情况,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证:得胜锅炉公司对吴某某出示的4份证据均无异议,同时认为吴某某居间促成的合同标的是x元,而不是x元,这份合同的项目、内容等都是待定的,是可变的,所以计算依据是可变的。本院认为,吴某某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予以采信。吴某某对得胜锅炉公司出示的6份证据均无异议,同时认为吴某某完成居间合同的标的x元,只是义煤集团未全部履行合同,而不是合同的变更。本院认为,得胜锅炉公司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吴某某居间促成的合同标的为x元,对得胜锅炉公司用于证明居间合同标的x元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5年12月15日,吴某某与得胜锅炉公司签订循环流化床锅炉x-1.25-AI居间合同一份,由吴某某为得胜锅炉公司的锅炉销售提供居间服务,合同约定了循环流化床锅炉x-1.25-AI主、辅机及安装费、运输费每台x元。合同对居间报酬的约定为:按此价格作为义煤集团x-1.25-AI锅炉结算价格,结算价内得胜锅炉公司付给吴某某销售费用2%,主辅机合同价格如果超出此表,得胜锅炉公司将超价部分80%付给吴某某。报酬的结算方式约定为:合同款付至20%时,得胜锅炉公司付给吴某某2%费用;合同款付至50%后,得胜锅炉公司将吴某某应得超价款同比例给付。经吴某某介绍,2006年4月11日得胜锅炉公司与义煤集团签订了《锅炉产品订货合同》,合同约定义马集团购买得胜锅炉公司4台x-1.25-AI锅炉,总金额x元。合同履行中,2007年1月19日义煤集团致函得胜锅炉公司,因设计变更,其原协议中约定的4台上煤机不再订购,每台上煤机x元,4台共计x元。

另查明,至开庭前,义煤集团向得胜锅炉公司支付货款计x元。得胜锅炉公司向吴某某支付居间报酬x元。

本院认为,吴某某与得胜锅炉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吴某某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为得胜锅炉公司介绍销售锅炉4台,合同金额x元。而得胜锅炉公司仅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吴某某部分报酬,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吴某某提取居间报酬的计算方式,吴某某认为其与得胜锅炉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的锅炉报价x元是可分解的,没有促成的辅机价格不应计算在结算价内,而其促成得胜锅炉公司与义煤集团的合同标的为x元,应当按照居间合同约定的分项价格和促成合同标的来计算其应得报酬;得胜锅炉公司认为,其与吴某某签订的居间合同锅炉报价x元是不可变的,而其与义煤集团签订的锅炉产品订货合同是可变的,应当以实际成交标的x元为准,因此,计算出应付吴某某的报酬为x元。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规定,居间报酬的请求权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不以所促成的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为条件,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因居间服务而成立,居间人就可以行使居间报酬请求权。本案中,吴某某居间促成的合同标的为x元,得胜锅炉公司应当按照此标的依据居间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报酬x元,其计算方式为:[(x×4×2%)]+[(x-x×4)×80%]=x元。根据居间合同结算方式的约定,结算价内x元的报酬已付给吴某某,超价部分的报酬已付x元,按照居间促成合同标的x元计算,义煤集团向得胜锅炉公司已付款比例为79.35%,在此次诉讼中,得胜锅炉公司应按此比例支付吴某某居间报酬x元。吴某某要求得胜锅炉公司支付居间报酬x元的计算方式不准确,其要求支付利息无明确具体数额,本院不予支持。得胜锅炉公司的计算方式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某某居间报酬x元。

二、驳回原告吴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434元,原告吴某某负担6590元,被告河南开封得胜锅炉有限公司负担844元(被告负担的844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待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向原告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长郝洪建

审判员吴某永

代理审判员刘建梓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畅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