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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某某以原审被告人贺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刑二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个体经营户,住(略),系本案被害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某某,别名贺某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略)个体经营户,住(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犯罪于2008年7月9日被逮捕,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08年12月18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别名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略)个体经营户,住(略)(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X乡X村小李某村)。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于2008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犯罪于2008年6月26日被逮捕,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08年12月18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别名周某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略)个体经营户,住(略)。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于2007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犯罪于2007年11月30日被逮捕,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08年12月18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现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在(略)内打工,住(略)(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X乡X村小李某村)。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于2007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犯罪于2007年11月30日被逮捕,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08年12月18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现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别名孙某亮,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在(略)内打工,住(略)(户籍地:河南省获嘉县X镇X村南二街X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于2007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08年2月2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犯罪于2008年6月26日被逮捕,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08年12月18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被取保候审。

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党某某以原审被告人贺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9年1月5日作出(2008)孟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党某某、原审被告人贺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孙某某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党某某、贺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贺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孙某某赔偿上诉人党某某经济损失一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08)孟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志雷

审判员李某之

审判员徐利民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王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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