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密市下庄煤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禹某某。
原审被告新密市X镇人民政府。
案由:债权债务纠纷。
上诉人新密市下庄煤矿、被上诉人禹某某、原审被告新密市X镇人民政府因债权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8)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密市下庄煤矿(以下协议中简称乙方)、被上诉人禹某某(以下协议中简称甲方)庭外和解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2005年6月21日乙方借甲方现金20万元,2005年9月21日乙方借甲方现金20万元,乙方于2009年7月15日偿还甲方本金20万元,2009年8月20日偿还甲方本金20万元,2009年10月10日偿还剩余利息(以上两笔借款分别从借款之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息)。
二、2009年11月30日前乙方给付甲方原煤120吨,或按现市场价给付甲方煤款。
三、如乙方不按本协议任何一条履行,则按(2008)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均由乙方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伟
代理审判员吴雪贤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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