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庙李某张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富,河南左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林、李某,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局长。
委托代理人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庙李某张家村村民委员会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庙李某张家村村民委员会又以已经与三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庙李某张家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庙李某张家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庙李某张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继军
审判员王育红
审判员安军
二OO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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