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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与韩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13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河南秉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风华、贺某某,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韩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赵建伟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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