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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临颍县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临颍县第二实验中学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临颍县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43岁。

被告:临颍县第二实验中学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校职工

原告临颍县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临颍县第二实验中学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10月份我公司通过招标承揽了被告方学生公寓楼工程及该楼的附属工程,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我公司按合同约定如期完工,并于2005年9月1日将工程交付被告方使用,但被告方却违反合同约定延期付款,我要求被告方支付下欠工程款20万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欠原告工程款属实,但欠款数额大概为15万元,另外我方并未违约,欠款的主要原因是政策导致,欠原告的款要等上报国家财政后由财政下拨款后偿还原告,但原告不听解释提起诉讼,诉讼费应由原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31日原告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与被告签定了该校学生公寓楼及附属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于2005年9月1日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方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44万元,下欠13.3万元,因客观原因未及时支付原告,故引起本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建筑工程合同,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书在卷,并经质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被告签定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后,原告就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施工,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方在验收后支付部分工程款,但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如数支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按年息8厘支付下欠工程款13.3万元及利息,被告辩称欠款未还的原因是因政策问题所致的理由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颍县第二实验中学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临颍县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8厘,自2005年9月2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

本案诉讼费296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涛

审判员:晓晓明

人民陪审员:徐富然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田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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