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乔某甲因诉安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行政管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行终字第2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乔某甲。

委托代理人乔某乙。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安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管理科长。

委托代理人于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安阳市文峰区拆迁安置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安阳市文峰区拆迁安置事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安阳市文峰区拆迁安置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安阳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敦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峰,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乔某甲、上诉人安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因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乔某甲的委托代理人乔某乙,上诉人市拆迁办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于强,被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拆迁安置事务所(以下简称拆迁安置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齐某某、李某某,被上诉人安阳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峰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本案因案情复杂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行复字第X号批复,被批准延长审理期限6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2003年5月25日,宏峰公司与拆迁安置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该合同约定宏峰公司负责房屋拆迁(包括案涉房屋)。2003年6月23日,市拆迁办经审查为宏峰公司颁发了拆许字(2003)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准许宏峰公司拆迁安阳市X街南侧、甜水井街北侧、短街西侧、中原宾馆东墙东侧范围内房屋。同日,市拆迁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拆迁办服务部与宏峰公司签订拆除协议,约定由该服务部负责拆除本案被拆房屋;市拆迁办与宏峰公司及安阳县X村信用合作社签订城市房屋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帐户监管协议书,以市拆迁办名义设立监管帐户。2003年6月北门东第二期拆迁改造工程宣传手册第十七条称:“被拆迁人搬迁后,货币补偿的持工作人员开具的验房单到现场办公室结算,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2003年7月2日,乔某甲位于安阳市X街X号房屋经拆迁验收取得验收证明,该证明载明“房屋验收后,被拆迁人持此验房单和丈量登记表及有关结算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现场办公室(订房)结算,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2003年7月3日,拆迁人代表申保连、拆迁单位代表齐某军和被拆迁人乔某甲之子乔某乙共同对乔某甲被拆迁房屋的南楼、东楼、南瓦房及附属物进行了拆迁丈量,制作了拆迁丈量登记表,进行了房屋价值评估,制作了房屋拆迁补偿表。2003年10月12日,乔某甲向市拆迁办申请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2004年1月18日,拆迁安置事务所预付乔某甲x元房屋拆迁补偿费。2004年7月9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乔某甲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拆迁人补偿被拆迁人乔某甲共计x.19元。2004年7月12日,拆迁安置事务所付乔某甲x.19万元房屋拆迁补偿费。

2003年7月3日,拆迁人代表申保连、拆迁单位代表齐某军和被拆迁人乔某甲之子乔某乙共同对乔某甲被拆迁房屋的南楼走廊、东楼楼梯及附属物进行了拆迁丈量,制作了拆迁丈量登记表。2004年3月2日拆迁人、拆迁单位、被拆迁人共同对上述走廊、楼梯及附属物进行了价值评估,制作了房屋评估表,进行了拆迁补偿计算,制作了拆迁补偿表。2004年7月2日和2006年9月6日,拆迁人、拆迁单位、被拆迁人共同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涉附属物24.13平方米,进行了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制作了拆迁补偿表。2004年7月9日,乔某甲之子乔某乙领取了乔某甲附属物补偿款x.21元。2006年9月6日,乔某乙写出保证书,称结算时其中41.12平方米比照有证价格(补偿表上价格)每平方米降低70元补偿结算,另南楼丈量表中附属物24.13平方米新型材料部分,同意按600元每平方米进行结算(已按150元每平方米领取3619.5元),乔某甲的房产拆迁补偿从此一次性处理完毕,保证永不反悔,2006年9月6日再次领款x.5元,共计两次领款x元整,全部领清,永不反悔。

2007年8月7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安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在本院认为中称“乔某甲已分别领取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款。”

一审法院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拆迁办对房屋的拆迁许可、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事项的公告、拆迁委托管理、拆迁纠纷的裁决、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等有监督管理的职责。本案中,对于拆迁,拆迁人依法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委托拆迁的业务,规范性文件只是要求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并未规定要全部委托给一个房屋拆迁单位还是几个拆迁单位。所以,宏峰公司将案涉房屋拆迁部分业务委托给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安置事务所,将部分业务委托给具有拆迁资格的市拆迁办服务部并无违法之处,进而也不存在拆迁安置事务所变相转让上述拆迁业务。至于非合法性审查问题则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市拆迁办服务部虽由市拆迁办出资设立,但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故乔某甲所诉市拆迁办接受上述拆迁业务无事实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拆迁人应当在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按照规定存入拆迁安置资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金融机构必须在接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拨付资金通知后,方可拨付资金”,并未规定市拆迁办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市拆迁办开设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按照职权法定的宪政要求,市拆迁办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法规规定。拆迁人应当依法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法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正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而本案所涉房屋拆迁并未依法执行,被告具有管理职责而未尽。依法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本案中,虽然乔某甲房屋在裁决过程中被拆除,但乔某甲相关的所有权延伸的补偿安置权并非不存在,裁决所要依据的房屋情况的事实依据并非没有固定,法规并没有设立房屋拆迁而市拆迁办不再受理和裁决的规定,而且保证书明确载明是“本人”(乔某乙)而非乔某甲同意,故市拆迁办在乔某甲与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申请裁决时未在法定时间作出裁决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驳回乔某甲要求确认市拆迁办不履行监督管理拆迁安置事务所与宏峰公司于2003年5月25日签订的《拆迁委托合同》的职责违法、确认市拆迁办接受宏峰公司拆迁本案房屋拆迁业务委托的行为违法、判决市拆迁办对拆迁安置事务所变相转让本案房屋拆迁业务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二、市拆迁办未对房屋拆迁单位对本案房屋拆迁的拆迁程序尽到监督管理职责违法。市拆迁办建立本案房屋拆迁的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帐户违法。三、市拆迁办应履行裁决职权,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市拆迁办对乔某甲的拆迁补偿安置依法进行裁决。案件受理费50元,由乔某甲、市拆迁办各负担25元。

乔某甲上诉称:1、拆迁安置事务所依法不能将拆除房屋及附属物的业务留给宏峰公司,宏峰公司不具备参与拆迁资格。一审判决驳回其要求确认市拆迁办不履行监督管理拆迁安置事务所与宏峰公司于2003年5月25日签订的《拆迁委托合同》的职责违法缺乏法律依据。2、拆迁安置事务所违法变相转让拆迁旧房工程业务,将旧房拆除的业务留给了宏峰公司,宏峰公司又委托给拆迁办服务部进行拆除的事实客观存在。一审判决驳回其要求依法判决市拆迁办对拆迁安置事务所变相转让北门东7、X组团拆迁房屋工程业务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3、市拆迁办服务部是由市拆迁办出资成立的,是在市拆迁办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市拆迁办服务部与宏峰公司签订拆迁合同,接受本案所涉房屋拆除业务,实际上就是市拆迁办接受了该项拆迁业务。一审判决驳回其要求依法判决市拆迁办接受文峰公司对北门东7、X组团拆迁旧房工程业务委托的行为违法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确认市拆迁办不履行监督管理拆迁安置事务所与宏峰公司于2003年5月25日签订的《拆迁委托合同》的职责违法、确认市拆迁办接受宏峰公司拆迁本案房屋拆迁业务委托的行为违法、判令市拆迁办对拆迁安置事务所变相转让本案房屋拆迁业务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市拆迁办上诉称:1、其不存在“对房屋拆迁单位对案涉房屋拆迁的拆迁程序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所以,一审判决第二项相关内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其建立房屋拆迁的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帐户合法合理,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包括乔某甲在内的被拆迁人的利益,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缺乏法律依据。3、一审判决第三项内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乔某甲并未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向其正式提交相关申请,乔某甲已与拆迁人达成协议,并且本案所涉房屋已灭失,上诉人为事业单位,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其已不具备进行拆迁行政裁决这一行政许可的权力。4、已生效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安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在本院认为中载明“本案拆迁建设工程已竣工,上诉人乔某甲作为被拆迁户,已分别领取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款。”因此,乔某甲与本案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应改判驳回起诉。5、本案拆迁行为发生于2003年,乔某甲起诉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诉讼请求。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驳回乔某甲的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

被上诉人拆迁安置事务所辩称:同意上诉人市拆迁办的上诉理由。

被上诉人宏峰公司辩称:同意上诉人市拆迁办的上诉理由。

一审时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均随一审案卷移送本院审查。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关于乔某甲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首先,《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迁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其次,《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拆迁人对拆迁业务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有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本案拆迁人宏峰公司与拆迁安置事务所、市拆迁办服务部分别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将“对被拆迁人进行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和“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业务分别委托给拆迁安置事务所和市拆迁办服务部。拆迁安置事务所并未主动将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业务留给宏峰公司,宏峰公司也未参与本案房屋拆除业务。另外,市拆迁办服务部虽然是市拆迁办出资成立的,但该服务部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主体,可以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宏峰公司与该服务部签订本案房屋拆除委托合同,约定由该服务部负责拆除本案被拆房屋,不能认为就是市拆迁办接受了本案被拆房屋的拆除业务。上述委托行为与被拆迁人乔某甲也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再次,本案拆迁安置事务所是否应当受处罚,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综上,乔某甲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市拆迁办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支持的问题。首先,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市拆迁办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市拆迁办对本案所涉房屋的拆迁程序未尽到监管职责。其次,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市拆迁办对本案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具有监督权,但本案宏峰公司以市拆迁办的名义在安阳县X村信用合作社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帐户,不符合《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其次,《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拆迁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市拆迁办主张其是事业单位不具有裁决权,未提供法律依据。本案被拆迁人乔某甲与拆迁人宏峰公司就其24.13平方米的附属物未达成补偿安置书面协议,申请市拆迁办裁决时,市拆迁办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一审判决判令市拆迁办履行裁决职责并无不当。针对上述裁决事项市拆迁办可根据本案情况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书面答复。综上,市拆迁办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乔某甲和上诉人安阳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各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崔永清

代理审判员袁武明

代理审判员苏斐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金玲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