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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XX与被告麻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项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丁XX,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项城市。

被告麻XX,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址同原告。

原告丁XX与被告麻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XX及被告麻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虽然原被告感情基础很好,但是婚姻却一直遭到被告父母的反对,婚后对原告百般刁难,挑拨原被告夫妻之间的感情,使得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把原告赶出家门,被告现在被羁押,原告更是无家可归,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两人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1996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并分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麻XX,X年X月X日生育次子麻XX。因生活琐事,夫妻吵架、生气。加之被告因盗窃判刑,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两子女,虽因生活琐事生气,且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夫妻感情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仍有和好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丁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百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于宝智

审判员张晓峰

审判员张学志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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