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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义马煤业(集团)宜阳义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再字第4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乔章伟,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义马煤业(集团)宜阳义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义马义络煤业公司),住所:宜阳县城东。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公司社保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刚民,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再审人陈某某诉被申请人义马煤业(集团)宜阳义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陈某某不服本院(2006)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1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经反复作工作,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进行和解,陈某某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陈某某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素卿

审判员:李平安

审判员:裴文娟

二OO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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