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长垣县佘某乡佘某庄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佘某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四终字第1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垣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佘某甲,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佘某乙(又名佘某国),男,1966年10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波田,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垣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佘某庄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佘某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2年元月1日佘某庄村委会与佘某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将本村土地承包给佘某乙。由于地势洼、地质差,承包地按70亩计算,其中17亩每亩每年交纳承包费50元,53亩每亩每年交纳承包费100元,佘某乙所承包地块每年应交纳承包费6150元,每年4月1日交清,承包期限为30年,从2002年4月1日至2032年4月1日。佘某乙取得该地块承包权后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用于养殖和种水稻。第一年佘某乙向佘某庄村委会交纳承包费6150元,第二年交纳承包费2500元,两年共交纳承包费8650元,后佘某乙与原任村支书佘某善因承包地发生纠纷未向佘某庄村委会交纳承包费。2008年4月22日佘某庄村委会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佘某乙之间承包合同,由佘某乙支付所欠承包费及其他损失x元,要求佘某乙停止侵权,返还其所占土地90亩,对其应返还的土地进行复耕。另查明,该合同签订时未约定土地用途,签订合同前该地块用于种植藕和水稻,佘某庄村委会要求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未召开村民会议。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002年元月1日佘某庄村委会与佘某乙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由于该承包地地势洼、地质差,合同未约定土地用途,佘某乙进行养殖和种植水稻并未违反承包合同,佘某庄村委会诉称佘某乙进行破坏性经营证据不足;该承包合同于2032年4月1日到期,佘某乙现已承包经营达6年之久,且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为维护合同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应以稳定该土地承包合同为主,佘某乙只要能采取补救措施,补交承包费,不宜解除合同,且佘某庄村委会要求解除与佘某乙的土地承包合同,属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提请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故对佘某庄村委会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原审不予支持;佘某乙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佘某庄村委会要求佘某乙补交所欠的承包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佘某乙应补交承包费x元(从2002年4月1日至2008年4月1日计算6年,615O元×6年-865O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佘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长垣县X乡X村民委员会补交承包费用x元。二、驳回长垣县X乡X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7元,佘某庄村委会承担500元,佘某乙承担487元。

上诉人佘某庄村委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认定被上诉人承包上诉人的土地按70亩计算错误。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的土地为70亩(好地每亩年租金100元,差地每亩年租金50元),并不显示无论实际占地多少均按70亩计算,且合同中约定不同的承包费说明签订合同时已经考虑了部分承包地地势洼、地质差的问题,上诉人没有理由因为该问题再于合同之外给予被上诉人其他优惠;另外,佘某胜、佘某赞的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明显属于伪证,故原审认定被上诉人承包上诉人的土地按70亩计算明显错误。二、一审计算被上诉人拖欠承包费数额错误。首先,一审计算承包费的土地基数是70亩,而被上诉人实际占用90亩;其次,上诉人起诉时,被上诉人实际应交七年承包费,但一审仅计算了6年。三、关于承包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被上诉人除了挖了几口鱼塘,种了一些树外,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进行了大量投资;另外,被上诉人长期拖欠承包费,对上诉人来说没有利益可言,更谈不上利益最大化,所以一审认定合同不应解除错误。四、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土地承包属于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承包,故一审适用土地承包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错误。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应当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请。

被上诉人佘某乙答辩称:一、证人佘某胜、佘某赞出庭作证能够证明因答辩人所承包的土地系洼地,地质差,所以土地面积及承包款均按照70亩计算。同时,在一审过程中,上诉人既不能确定答辩人侵占土地面积,又无证据证明该事实,故一审认定答辩人承包地按70亩计算是正确的。二、一审计算的承包费数额正确。首先答辩人承包地按70亩计算是依照合同的约定;其次根据合同约定的交纳时间及答辩人开始承包的时间,应当按照六年计算。三、一审不支持上诉人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的诉请是正确的。对于解除承包合同而言,显然属于重大事项,在未召开村X村民代表会议并一致通过前,不能认定上诉人具有诉权,另外,答辩人在承包该土地后,进行了大量投资,故一审不解除承包合同正是考虑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四、一审适用法律正确,虽然是答辩人一人签订的合同,但实际是家庭承包经营。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二审经审理查明:1、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地的四至为:东至后佘某土地,西至河,南至后佘某土地,北至河,佘某乙现在使用的土地在该四至范围以内。2、二审时佘某庄村委会陈述本案争议土地发包时丈量的面积为74亩,佘某乙陈述称没有丈量,发包面积按照70亩计算。3、佘某乙对一审勘验笔录确定的面积没有异议。4、二审时,本院对本案争议土地西边边界的河流进行勘验,该河流起于本案争议土地的最南端鱼塘边,终于北端的河流,河道不是一条直线,河流最宽处为4.2米,最窄处1.8米。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02年元月1日佘某庄村委会与佘某乙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土地面积为70亩。虽然佘某乙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超出此面积,但佘某乙并未超出双方约定的四至使用土地,且从双方的陈述及现场勘验情况来看,合同就承包面积所做的约定与实际状况并不相符,而佘某庄村委会在明知该事实的情况下仍然按照70亩的面积向佘某乙收取承包费,据此,一审认定佘某乙承包土地按照70亩计算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称一审认定被上诉人承包上诉人的土地按70亩计算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佘某庄村委会上诉称佘某乙侵占本案争议土地西边河流的河堤及河底。经本院现场勘验,该河的宽度确实存在宽窄不一的情况,但佘某庄村委会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佘某乙承包本案争议土地时该河的状况及佘某乙侵占河堤及河底的事实,且佘某乙对此也不予认可,故佘某庄村委会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从合同签订之日(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1日,按照合同约定(每年的4月1日交纳承包费)佘某乙应交纳7年的承包费,其应补交承包费x元(615O元×7年-865O元),故佘某庄村委会上诉称一审计算6年承包费错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虽然佘某乙在合同履行期间未按时交纳承包费构成违约,但自承包合同签订至今已长达7年多的时间,佘某乙在本案争议土地上开挖了6口鱼塘,并种植了大量树木,且其也积极表示愿意补交承包费,在此情况下,不解除合同佘某庄村委会亦能实现其合同目的,也有利于减少双方的经济损失,故一审不支持上诉人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的诉请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因本案争议土地并不具有社会福利和保障功能,所以其承包方式不属于家庭承包,而是其他方式的承包,故上诉人上诉称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认定部分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长垣县X乡X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佘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长垣县X乡X村民委员会补交承包费用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元,佘某庄村委会承担200元,佘某乙承担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夏智勇

二○○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田泽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