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潘某因与被上诉人贾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四终字第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吉东,新乡市红旗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潘某因与被上诉人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贾某与潘某于200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5月12日在原新乡市郊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潘某皓,现年3岁。贾某以双方性格不和,婚后对其及孩子不关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潘某亦同意离婚。另查明,贾某与潘某婚前无财产,婚后有共同存款x元在潘某处,无共同债权,潘某称有共同债务,但未出示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贾某称有共同存款x元,但未出示相关证据。原审认为,我国婚姻法的原则是结婚自由,离婚自由,贾某起诉离婚,潘某同意离婚,故准予贾某、潘某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于一直随贾某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故孩子仍随贾某生活为宜。潘某月薪为800元,故每月支付抚养费的标准为800元的25%为200元。共同存款x元,贾某、潘某各分割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准予贾某与潘某离婚;二、婚生子潘某皓由贾某抚养,潘某从本判决生效后的当月起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周岁时止;三、贾某、潘某共同存款x元,贾某、潘某各分得5000元。潘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贾某5000元。如果潘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贾某、潘某各承担150元。

原审判决后,潘某上诉称:1、贾某未出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2、共同存款x元早已不存在。3、上诉人提交的还款协议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4、孩子不适合随贾某生活。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贾某答辩称:1、双方感情已经破裂。2、原审判决200元抚养费过低。3、x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本院经审理查明:贾某在原审诉讼期间提交户名为潘某的存折,证明双方有共同存款x元,但其提交的存折上载明余额为3740.36元。贾某称潘某转移存款,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查明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潘某与贾某婚后因感情不和发生矛盾,经调解和好无望,且贾某坚决要求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潘某上诉称双方婚生子潘某皓不适合随贾某生活,因潘某称其在外地工作,潘某皓又一直随贾某生活,故不易改变潘某皓的生活环境。关于潘某称还款协议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贾某不予认可,该还款协议签订时间为双方分居之后,潘某也未提交证明其借款及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故潘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潘某上诉称x元已不存在,因贾某提交证明共同存款x元的存折上载明在其起诉离婚前存款余额为3740.36元,该3740.36元应作为夫妻共同存款予以分割。原审按x元进行分割不当,应予以纠正。综上,原审判决部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贾某、潘某共同存款3740.36元,贾某、潘某各分得1870.18元。潘某自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贾某1870.18元。

如果潘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潘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张妍丽

代理审判员张立东

二○○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田泽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