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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某申信重机有限公司与胡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某重机制造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男,汉族。

上诉人洛阳某申信重机有限公司与胡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胡某于2010年2月2日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与洛阳某申信重机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2010)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申信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某申信重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㈢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0)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龙杰

审判员:吴敏

审判员:刘耀国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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