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1-001。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凯,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俣偲,浩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千龙网都弘宇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慧时欣园X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千龙网都弘宇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副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千龙网都弘宇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千龙网都弘宇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康运
人民陪审员程良
人民陪审员闫根旺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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