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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龙达转移印花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葛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4-12-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绍中民二初字第13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绍中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江苏龙达转移印花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Z4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军,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住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北三区三楼X-X号,系绍兴县中国轻纺城晶鑫布行业主。

原告江苏龙达转移印花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专业生产印花窗帘布等织物面料的企业,每年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花型设计。2004年8月16日原告依法取得了登记号为作登字10-2004-F-X号,作品名称为“花簾”装饰图案的作品登记证,并将该美术作品图案用于原告生产的转移印花纸和窗帘布。原告发现晶鑫布行的业主葛某所销售的窗帘布印有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故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葛某向原告江苏龙达转移印花纺织品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已履行);

二、被告葛某赔偿原告江苏龙达转移印花纺织品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8000元,款于调解书签收之日付清;

三、原告江苏龙达转移印花纺织品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2010元,实支费80元,合计2090元,由被告葛某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第二项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长龙

审判员黄信康

审判员杨雪伟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骆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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