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温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益忠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高峰,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清财,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中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X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小华,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豪福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X镇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益忠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中发机电有限公司、苍南县豪福来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04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益忠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上海益忠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某青
代理审判员郑国栋
代理审判员石圣科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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