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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舞民初字第682号

原告黄某某

被告张某某

案由:离婚。

原告黄某某诉称:原告系云南人,15岁时被同村姑娘与被告骗至被告家乡,强迫与其成婚。1998年11月生一男孩取名张志忠。因双方年龄差距较大,无任何感情基础。原告期间曾多次请求与被告离婚,但均无果。现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志忠归原告抚养,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张某某辩称:同意离婚,愿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张志忠(1998年11月生)由被告张某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

三、黄某某放弃对共同财产的分割;

四、黄某某当庭支付张某某现金500元;

五、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安家东

二00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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