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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舞民初字第700号

原告薛某某

被告王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薛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1月23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经常生气打架,2009年4月被告起诉与原告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原告想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但被告对原告仍是不管不问,原告认为双方已无任何感情,无法共同生活,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某辩称:同意离婚。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薛某某婚前财产5条棉被,一台饮水机归原告所有。

三、诉讼费150元,原告薛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伟军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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