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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李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又名于某玲,女,45岁。2009年6月25日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45岁。2009年6月25日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代检察员张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7年6月12日晨6时许,关林派出所协同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警大队依法将二郎庙村民王黑娃传唤至分局刑警大队。上午8时30分左右,被告人于某某伙同麻某红、王建军、麻某周等(均已处理)二郎庙村村民100余人,围攻关林派出所。被告人于某某等村民将7名公安干警围困在派出所三楼一办公室阳台上(阳台约3平方米)长达18个小时,不准吃喝拉撒,并且被告人于某某对民警进行疯狂谩骂,将民警李某军、李某敏身体多处抓伤。

2、2007年10月15日上午8时30分,麻某红、王建军(均另案处理)组织二郎庙村村民100余人因土地问题到市政府上访。被告人李某某参与指挥二郎庙村村民将市政府南门开元大道堵塞,不准机动车辆通行,致使交通瘫痪2个多小时。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中供认不讳,且有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同案犯麻某红、王建军、被告人麻某周等人的供述以及证人郭某、麻某甲人的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为小集体利益,积极参加围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告人李某某为小集体利益,参与指挥堵塞开元大道,破坏正常交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指控均能成立。鉴于某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审判长:韩智海

人民陪审员:李某宇

人民陪审员:郭某

二0一0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牛菲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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