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赵X,男,X年X月X日出生。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范某某因土地使用问题与本村组长滕某某发生矛盾。2009年9月6日,范某某、李某某(已判刑)找到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家预谋,由范某某出资,张某某在漯河纠集一些社会青年为范某某帮忙,去王岗镇善庄滕某威胁滕某某以企获得土地使用权。2009年9月7日上午,范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带领漯河来的社会青年20余人来到王岗镇善庄滕某滕某某家中,范某某、李某某与滕某某发生争吵,后漯河来的人到滕某某家打、砸,张某某在滕某某家大门外望风。滕某某家中摩托车,房屋窗户被砸坏。经鉴定滕某某、滕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伤,被毁坏财物价值95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张某某供述;同案犯范某某、李某某供述;被害人滕某某、滕某某陈述;证人滕某某、滕某某等人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调解笔录、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纠集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作案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庭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应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杨优才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彩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