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诉冯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牟民初字第1732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学,河南王某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丽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曾同居生活过,2007年11月13日双方协议解除非法同居关系,2007年12月13日被告生育一女王某欣,系原告的女儿;现女儿王某欣随被告生活,被告不让原告看望女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每月的最后一天探望女儿一次。

被告辩称:原、被告在同居期间,被告怀孕,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冯某欣;针对女儿的探望权一事,原、被告双方已有约定,原告放弃对女儿的探望权,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为此,被告要求按协议执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居期间,被告怀孕;2007年11月1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原、被告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原告王某某给付被告生育费、营养费及孩子出生后18周岁之前的一切抚养费共计x元;孩子出生后,原告无权探视孩子。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生育费、营养费x元;2007年12月1日,被告生育一女冯某欣;后原、被告因对女儿的探望权发生纠纷,由此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2007年11月13签订的协议第五项约定原告无权探视孩子,该项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是个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女儿冯某欣出生后随被告生活,原告作为冯某欣的父亲,有权探望女儿冯某欣,被告应当予以协助,故原告要求每月的30日探望女儿冯某欣一次,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于每月的30日探望女儿冯某欣一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丽娟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王某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1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