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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魏庄镇大留寺村村民委员会与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长垣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任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X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x—1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万水,河南师大方正(略)事务所(略)。

原告长垣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垣县X镇X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受理决定。2010年7月12日向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爱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垣县X镇X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万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X镇X村民委员会诉称,2006年与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位于大留寺村直民堰以东共计857.65亩土地出租给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租赁期为15年,租金为每年每亩400元。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按时支付了2006年和2007年的租金,2009年3月支付了x元租金后,其余租金未支付。经多次催要,至今未支付。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合同。

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辩称,长垣县X镇X村民委员会未提供宗地界址图,导致不能对土地进行开发,已造成巨大损失。合同第9条约定,长垣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不得因任何理由收回土地使用权,如解除,应赔偿已实际投入的资金。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和驳回长垣县X镇X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长垣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与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位于大留寺村直民堰以东共计857.65亩土地出租给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租赁期为15年(从2006年10月1日开始计算),租金为每年每亩400元,每年10月1日前付清第二年租金,如不按期付款长垣县X镇X村民委员会有权终止合同。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按时支付了2006年和2007年的租金,2008年的租金未支付。经催要,2009年3月支付了x元租金,其余租金未支付。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长垣县X镇X村民委员会将村集体土地出租给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双方签订的虽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实为土地租赁合同性质。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长垣县X镇X村民委员会将村集体土地交付使用后,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称长垣县X镇X村民委员会未提供宗地界址图,导致不能对土地进行开发,已造成巨大损失,宗地界址图不影响土地的开发,所租土地现有土沟作为边界,与周边土地未发生纠纷,且未提供已造成巨大损失的相关证据,故其要求,本院不予确认。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也未对土地进行开发,违反了合同第六条“如不按期付款长垣县X镇X村民委员会有权终止合同”的约定,长垣县X镇X村民委员会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长垣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与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河南天地鹅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爱红

二0一0年十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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