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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刑初字第19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09年5月3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向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26日晚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杨大力、付大新、刘凯(三人均已判刑),窜至前郭县X乡屯东加油站南姜文林个人所有的农防林内盗伐杨树15棵,合计材积4.6827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辩解意见,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6日晚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杨大力、付大新、刘凯(三人均已判刑),窜至前郭县X乡屯东加油站南姜文林个人所有的农防林内盗伐杨树15棵,合计材积4.6827立方米。2009年5月3日,在(略)客运站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我在(略)开白色奇瑞QQ出租车,车牌号:吉x,那天(2007年12月27日)下午两点多钟杨大力在街里碰见我说上山看树去给我三百元车费,在车里杨大力就说先看好树晚间再整。我俩就去浩特芒哈乡东的大片林看树了,我当时没下车,不一会杨大力就回来了,我俩往长岭回来时杨大力对我说晚间等我电话,来一趟孤店(浩特芒哈乡)就三百元。等晚间十点多种杨大力来电话让我在203公路气站接他,我到那时看见杨大力开个绿色213吉普车,还有三个人在路旁站着,杨大力让那三个人上我车,并让我在后面跟他车,我们又来下午我和杨大力看树的地方了。那几个人就下车了,不一会我听见油锯响的动静,大约半个小时左右那辆213吉普车装满木头往长岭方向去了。一个多小时又回来了,开始装木头,装完木头后杨大力回来坐我车我们就回长岭了,还没走到孤店屯里,看见有辆警车,213吉普车就开始跑,警车就在后面追,一直追到(略)北的加油站,杨大力打电话告诉前面的213吉普车别跑了,车在加油站停下了,杨大力和刘凯被警察带走了,我一看不好开车就跑了。

二、被害人姜xx的陈述:2007年12月27日早晨八点半我接到西播音村委会治保主任姜文才打来的电话,我才知道树地的树被偷了。到树地一看丢了15棵杨树,之后我就来派出所报案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杨xx证实:2007年12月26日下午2点钟左右,我给吉x的车主王某某打电话让他去踩点,然后王某某和付大新就开着吉x奇瑞车到浩特芒哈乡这边来踩点了。他俩踩完点就给我打电话,说浩特芒哈乡这边挺方便偷树的。然后我就到劳务市场雇了两个装卸工和一个油锯手,我花二百块钱雇了两个装卸工,二百块钱雇了一个油锯手。我和雇的这三个人说我要放点树,让他们8点多在203公路道口等我。等到晚上8点多时,刘凯开着我的一个绿色北京213吉普车,王某某开着吉x的QQ车和付大新,领着刘凯就去浩特芒哈乡偷树了。他们在203公路上把我雇的那三个人也接走了,他们就去树地了,我因为有事就没去。王某某和付大新把刘凯和我雇的那三个人领到树地后就回长岭了。不一会刘凯给我打电话说他找不到路了,然后我和王某某、付大新开着吉x的QQ车就去给他领路去了,领出来后我就回长岭了。不一会刘凯给我打电话说已经拉完两车木头了,过了大约一个多小时刘凯给我打电话说他被警察发现了,我就告诉刘凯把车开到长岭往龙凤去的一个加油站那,我身上带了点钱看看能不能平了,之后刘凯就被抓了,我也被带到派出所来了。

2、证人刘x证实:我今天一共偷了三次树,第一次是2007年12月26日晚上10点多,杨大力给我打电话叫我到长岭街里西边的一次变电所那去找他,我到了以后那两个装卸工和油锯手、杨大力、付大新就都在那了。杨大力就给了我车钥匙,然后我开车拉着两个装卸工,杨大力开车拉着那个油锯手和付大新,杨大力开车在前边领着我,我就在后边开车跟着,就往浩特芒哈乡这边走。走过浩特芒哈乡不远我们就把车灯都闭了。我记得走到一个加油站我们就下道了,走了一段土路后,就到了一片树地。到了以后装卸工、油锯手、还有杨大力和付大新就下车去选树了,我在车上呆着了。那个油锯手放了四棵杨树,完后装卸工就往我开的车上装,装完后我开车就走了。到了长岭环城路南边的一个板场,我就把偷的树都卸板场里了,然后我开车拉着装卸工就又回到那片林带了。第二趟也拉了三、四棵树,等到第三趟回去拉完后,往长岭走时,就被浩特芒哈乡的民警发现了。当时警察发现我时就叫我停车检查,我也没停,最后还是被警察抓到了。

3、证人付xx证实:2007年12月26日中午吃完饭后我去了杨大力家,我俩早先就熟悉,到杨大力家看刘凯、王某某都在杨大力家呢。呆了一段时间,大约下午1到2点钟左右,王某某叫我和他去农村一趟,我就坐着王某某开的QQ车,是白色的,拉我往前郭县X乡那边看树。在一片树林处王某某问我这树好不好,我说我也不懂,他说你记着点这条道。我问他干啥要放树啊,他没吱声。这时我就明白了他这是要来偷树,但他没说啥时间来。看完树我们就回长岭了,王某某用车给我送到市场他就走了。大约晚上六七点钟,杨大力给我打电话问我干啥呢,我说没干啥,他说你来呀(意思去他家),我说干啥,他说你来吧,放下电话我就去杨大力家,呆了一会,杨大力说今晚去你白天和王某某看树的地方放树去。他让我开王某某的QQ车,杨大力还有刘凯、王某某开2台213吉普车就去孤店东有个加油站道南有个树带放树去了,但他们都谁开的车我说不清楚。

四、被盗木材材积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树木共计15棵,合计材积4.6827立方米。

五、收缴笔录:证实被盗树木共计15棵(合计材积4.6827立方米)已被收缴。

六、返脏笔录:证实被盗树木已返还给被害人。

七、被盗现场照片:证实被盗现场情况。

八、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的年龄,无前科劣迹。

九、抓捕经过:证实2009年5月3日,浩特芒哈乡派出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在(略)客运站将被告人抓获。

十、前郭县人民法院(2008)前刑初字第X号、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付大新、杨大力、刘凯分别以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国家对森林的管理活动和对树木的所有权,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使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5月3日起至2009年1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初洪伟

代理审判员赵志新

代理审判员刘红霞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顾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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