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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源源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初字第510号

原告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路X街X号401B房。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祖勤、史某某,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源源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源源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梅

代理审判员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董小斐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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