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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久泰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终字第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久泰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镇X组。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索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汉族。

案由:公司解散纠纷。

上诉人郑州久泰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泰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共同同意自2009年6月11日起1个半月对久泰公司所有资产进行评估,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以及公司其他的所有资产。固定资产以孙某某提交的清单为准,其他资产以公司帐薄登记为准。在一个半月期间内,如固定资产清单上的财产有流失,孙某某同意按现行市场价赔偿。在合理的评估价格基础上协商转让久泰公司。

二、久泰公司在一个半月未能转让,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均有久泰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樊汴玲

代理审判员董小斐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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