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久泰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镇X组。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索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汉族。
案由:公司解散纠纷。
上诉人郑州久泰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泰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共同同意自2009年6月11日起1个半月对久泰公司所有资产进行评估,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以及公司其他的所有资产。固定资产以孙某某提交的清单为准,其他资产以公司帐薄登记为准。在一个半月期间内,如固定资产清单上的财产有流失,孙某某同意按现行市场价赔偿。在合理的评估价格基础上协商转让久泰公司。
二、久泰公司在一个半月未能转让,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均有久泰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樊汴玲
代理审判员董小斐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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