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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告人尚某某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刑初字第23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9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罪,于2009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9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宏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某、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3月1日,被告人尚某某伙同另外二人(姓名不详、在逃)在前郭县X镇采取暴力手段将陈某某强行用轿车拉至大安市老坎码头处并殴打陈某某,共非法拘禁陈某某达二小时。

2008年9月4日,被告人尚某某指使被告人董某某伙同孙建威(在逃)、王闯(已死亡)在前郭县X镇电厂小市场附近,将陈某某驾驶的黑色捷达车的风挡玻璃打碎,损失价值人民币710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尚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依法应判处。

被告人尚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辩解意见,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辩解意见,表示自愿认罪。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尚某某当庭供述,其与陈某某有矛盾,2006年的一天,其与王闯及王闯的朋友将陈某某抓到大安市拘禁约两小时,并对陈某某殴打。2008年9月的一天,陈某某的车在长山镇被砸是其指使孙建威、王闯、董某某所为。

2、被告人董某某供述,2008年9月4日,孙建威找到他后,其与孙建威、王闯驾驶尚某某的红色捷达车在长山镇内找到一台黑色捷达车,其与孙建威、王闯将该车砸坏并殴打司机,作案后三人驾车逃跑时,在大安收费站附近与一辆车相撞,王闯死亡。并供述事后听王闯家人说是尚某某找孙建威去砸的车。

3、被害人陈xx的陈某,2004年的一天,其与尚某某吃饭时,遇到一个与其有矛盾的人。过了一、二天,发现那人鼻青脸肿的,尚某某说是他打的,给你报仇了,后尚某某对其威胁索要钱财。2006年春天,尚某某领一个男的,强行将其拽到一辆黑色捷达车里拉到大安老坎码头向其索要2万元钱,尚某某和不认识的两个男的对其殴打,控制其二个多小时。事后听说是其妻给苗雨峰打电话说不放回来就报警,苗给尚某某打电话说了这事,才将其放回。2008年9月4日17时40分许,其驾驶吉x号黑色捷达车行驶至长山镇小市场时,一辆红色无牌照捷达车将其别到马路牙边处,红色捷达车上下来三四个人,其中有三个人拿羊角锤过来,一个人砸前风挡玻璃,一个人砸后风挡玻璃,另一个人砸左前门玻璃,这个人把车门拽开用羊角锤打其左肋三四下,其开车挤开红色捷达车跑到派出所报案。并陈某吉x号捷达车是其从陈某超处借的,陈某超给吴革臣开这台车,吴革臣是租的孙晓雷的车。

4、证人陈xx的妻子郭宝珍证实,2006年3月1日尚某某把陈某某挟持走了,其通过苗雨峰给尚某某打电话,尚某某说要2万元钱才放人,其不同意要报案。约半个小时后陈某某回来了,脸被打坏了,陈某某说是被尚某某他们给打的。2008年9月4日陈某某开的黑色捷达车被一伙人用棒子、锤子给砸了,还有个人打陈某某。

5、证人苗xx证实,2006年春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尚某某强行将陈某某拽到一辆车上从长山拉走,后陈某某的妻子让他给尚某某打电话让尚某某把陈某某放回来,其给尚某某打电话说让尚某某把陈某某放回来,否则陈某某的妻子报警。陈某某回来后说尚某某打了他一顿嘴巴子。

6、证人安xx证实,2006年春季的一天,尚某某和一名男子把陈某某拽到一台黑色的捷达车上。

7、证人吴xx证实,陈xx给其打电话说车被砸后,其与张晓龙、杨某某和陈某超各驾驶一辆车向大安方向追撵,快到八郎时接到尚某某的电话说:“四哥,你别追了,那车上是我的人,车是我找人砸的。我不是针对你去的,我和陈某大(陈某某)有矛盾。”尚某某让其停下等他,其给陈某超打电话说不用追那台车了。等了一会儿不见尚某某来,其又驾驶车辆向大安方向行驶,过大安收费站后看见一辆红色捷达车着火了,一辆黑色现代车在沟里,事后才知道红色捷达车就是砸车的人开的,黑色现代车是杨某某找来的。

8、证人张xx证实,其与吴革臣开车行驶至八郎镇两家子时有人给吴革臣打电话说停下吧,吴革臣让他告诉陈某超不用追了。从大安往回走时,吴革臣对他说砸车的人是尚某某找的。

9、证人杨xx证实,其与陈某超发现砸车的人乘坐的红色捷达车后跟随至八郎镇时,其给王东打电话让王东去收费站找交警帮忙拦车,跟随红色捷达车至四家子村时吴革臣打电话说,不用跟着了,知道是谁的车了。因其要回家,就开车一直往大安走,过大安收费站后看见那台红捷达起火了,王东的黑色现代车在公路右侧。

10、证人陈xx证实的内容与证人杨某某的证实基本一致。

11、证人王x证实,2008年9月4日19时许,其朋友杨某某打电话让他到收费站,没听清让他去干什么,其驾车行驶到收费站附近与对面行驶的一辆轿车相撞了。

12、证人鲁xx证实,那天在大安市医院看见尚某某了,其回到长山后,尚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是他找人把尚某某的小弟撞死了,向他要钱。

13、证人王x的爷爷王x证实,2008年9月4日,王闯在大安收费站出车祸被撞死了,事后听董某某说是王闯、董某某和孙盛举的儿子孙建威一起到长山去砸车去了,回来时发生的车祸,听孙盛举说当天孙建威、董某某、王闯到长山是给尚某某“摆事”。

14、犯罪嫌疑人孙xx在大安市交警队调查交通事故案件时证实,2008年9月4日下午,其与王闯、董某某在长山镇和别人干完仗回大安,后面有车追,其开车过大安收费站后和对面的一辆车相撞了,其驾驶的红色捷达车是尚某某的。

15、吉x号捷达轿车被砸坏后的照片、作案工具羊角锤的照片经出示,被告人尚某某、董某某表示无异议。

16、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车损价值。

17、公安机关出具办案说明:(1)犯罪嫌疑人孙建威又名孙某明,经多方抓捕未获。(2)被害人陈某某陈某其被尚某某等人挟持到大安市老坎码头殴打并向其索要人民币2万元,经多方工作未能获取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董某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被告人尚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董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尚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4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4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董某红

代理审判员赵志新

代理审判员刘洪霞

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顾丹(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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