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重庆顺多利机车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驰兴电子电喷技术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2-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渝高法民终字第167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渝高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顺多利机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镇石碑口。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道东,重庆市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屈三才,重庆市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驰兴电子电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文星湾新房子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重庆市驰兴电子电喷技术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原审第三人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第三人温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重庆顺多利机车有限责任公司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渝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主持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解除重庆顺多利机车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驰兴电子电喷技术有限公司、刘某、温某之间的专利权转让合同;

二、重庆顺多利机车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重庆市驰兴电子电喷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略)元,此款于2005年2月20日之前付清;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略)元由重庆市驰兴电子电喷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略)元由重庆顺多利机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判决书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勤

代理审判员李佳

代理审判员黑小兵

二○○五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徐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