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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超、王浩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5日23时20分,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豫x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到长葛市X路XKM+700M处,与薛培杰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乘车人屈丽娟死亡、薛培杰受伤。经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庭审期间亦无异议,其供述与证人薛XX、胡XX的证言相互印证,有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长葛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长公交认字(2010)第x号

交通事故认定书、华健医院诊断证明、长葛市公安局(长)公(尸)鉴(法医)字(2010)X号法医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已当庭出示,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没有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也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6月16日起至2012年6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李春红

审判员张全法

审判员高建民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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