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吕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桃民一初字第582号

原告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邹丽丽,桃江县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辉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她与被告于1996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且被告脾气暴躁,夫妻常为琐事发生矛盾;2006年底,她遭受被告打骂后,夫妻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离婚,并要求返还个人财产。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9年上半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育大女儿贺某姣,于X年X月X日生育小女儿贺某慧。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一般。2006年底,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经多方劝解,双方未和好夫妻关系,夫妻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分居期间,女儿贺某姣随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女儿贺某慧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未形成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夫妻长期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也缺乏和好夫妻关系的诚意,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婚生子女原、被告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稳定的环境有利其生活学习,故婚生女儿贺某姣由贺某某负责抚养成人、婚生女儿贺某慧由吕某某负责抚养成人为宜;贺某姣与贺某慧年龄相差较大,原告的抚养责任较重,故贺某某应适当负担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吕某某与贺某某离婚。

二、子女抚养:婚生女儿贺某姣由贺某某负责抚养成人;婚生女儿贺某慧由吕某某负责抚养成人,由贺某某负担抚养费3000元,该款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辉球

二00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傅新兵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