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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唐某某婚姻无效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880号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唐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某与唐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诉称,王某某与唐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4日领取结婚证,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唐某雨,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王某某在2008年春节因与唐某某生气回娘家居住,在这期间,唐某某对王某某母女的生活不管不问,王某某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唐某某辩称,唐某某与王某某经过相互了解才结婚,婚后感情也很好,对王某某母女也很关心。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王某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唐某某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1月4日领取结婚证时不到法定结婚年龄,现唐某某仍不满22周岁。X年X月X日生一女儿唐某雨,现随王某某生活。双方同居生活后,因家务琐事常发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王某某于2008年春节居住娘家,与唐某某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唐某某在不满19周岁时与王某某领取了结婚证,违反了婚姻法男不得早于22周岁的规定,是无效婚姻。唐某某现不满22周岁,无效婚姻情形仍没有消失。因此,唐某某与王某某的婚姻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某与唐某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某某承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平

二ΟΟ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兴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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