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苌某与袁某某借款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苌某,女,1977年12月28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洛阳市X路运通集团工贸部职工,住(略)—1—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洛阳市拖拉机厂退休职工,住(略)—15—1—X号。

上诉人苌某因与被上诉人袁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苌某系袁某香之女,庭审中,苌某提供证据两份:证据一,欠条一张,主要内容是“今袁某某借袁某香现金柒万元整……(后面载明的是利息事项)”欠款人落的是袁某某,时间2007年9月7日;证据二,苌某从互联网上下载的中通快递查询单一份。袁某某对欠条提出异议,并称没有收到苌某邮寄的债权转移通知书。

原审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庭审中原告转移通知书,被告袁某某明确表示没有收到。对该查询单涧西区人民法院认为,其一,是原告自己从互联网上下载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其二,查询单上没有显示所送达文件的内容。且债权转移通知一般应由原债权人进行。经与原债权人协商同意后,也可由新债权人进行,但是新债权人在通知债务人时必须向债务人提供必要的关于合同权利已经转让的证明文件,综上涧西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苌某提供的证据证实不了其已向被告送达了债权转移通知书并且送达程序合法,故该债权转让对被告袁某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苌某以自己名义起诉被告,显然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驳回原告苌某的起诉。

苌某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对上诉人提供的欠条进行司法鉴定,并在司法鉴定做出结论后,又以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程序实体审理顺序颠倒,实属错误。一审法院以查询单上没有显示所送达文件的内容为由驳回起诉,而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所递交的中通速递详情单原件中寄信人的单位名称中详细写明:关于袁某某欠袁某香债权转移给苌某的通知书,原审再次以查询单上没有显示所送达的文件内容为由驳回起诉,实属错误。一审法院若以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而又不行使释明权告知上诉人及时取证不当。由于本人法律知识的欠缺,在收到裁定书后迅速到中通快递服务部取得证据,该证据应作为定案的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发回一审进行实体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苌某所持欠条虽系袁某某向袁某香(苌某之母)出具,但苌某提交的中通快递详情单上明确载明是“关于袁某某欠袁某香债权转移给苌某的通知书”,且洛阳市老城区中通快递服务部亦证明该信件袁某某已签收,故原审裁定驳回原告苌某的起诉欠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胡豫勇

审判员:巨新民

代审判员:杨洪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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