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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通知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行终字第1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民选,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某某,男。

上诉人郑州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郑州市金水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通知一案,不服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直至其认为被上诉人孙某某身体恢复正常并通知孙某某回原工作岗位上班,也未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向工伤认定机关申请对其单位职工孙某某进行工伤认定,上诉人怠于为其单位职工孙某某申请工伤认定,且被上诉人孙某某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对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针对其本人所作的豫(金人劳)工伤退字【2008】X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不持异议,故上诉人郑州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该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岩

审判员周建强

审判员陈霞

二00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牛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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