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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鹤壁煤业五矿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鹤民二初字第5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鹤壁煤业五矿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X路X号。

负责人宋某,鹤壁煤业五矿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

本院受理的王某某诉鹤壁煤业五矿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王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对鹤壁煤业五矿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726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侯宏伟

审判员罗惠莉

代理审判员郝占峰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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