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3月30日被抓获,2009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某,信阳市Im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8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信阳市东双河桥东,盗走被害人杨××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800元,次日以180元的低价卖给赵××。

2008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信阳市东双河彭湾村,盗走被害人康××打米用的电动机二台,价值1285元,次日以400元的低价卖给赵××。

2009年1月4日凌晨许,被告人李某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信阳市东双河塘埂村,在盗窃被害人周××三台电动机时被发现,被告人李某某逃离。

2009年3月2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信阳市光山县X镇粮管所院内,盗走粮管所电缆线两捆,电机两个,煤气灶一个,煤气罐一个,大米两袋,价值3875元。案发后追回赃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康××、周××、杨××的报案陈述、证人李某次、李××、赵××、鲁××、马××、金××的证言,抓获经过、价格评估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尚能认罪悔罪,系初犯,部分赃物已追回,其盗窃周××电动机系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30日起至2011年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恩源

人民陪审员杨宝成

人民陪审员王德宪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阳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盗窃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