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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李某某、郑州市中原区冯湾村村民委员会工程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中民一初字第2083号

原告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X路X号院。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经理。

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9月生。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村。

本院审理原告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郑州市中原区X村民委员会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宇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王惊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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