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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2月22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月13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4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07年12月份的一天夜里,伙同在汤泉池茗阳国际大酒店建筑工地打工的田佑生(另案处理)将该工地施工用的钢筋盗走23根。尔后销售给余祖富获赃款2000余元。案发后,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钢筋价值人民币184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报案证明、证人余XX、夏XX、叶XX、余XX、张XX的证言、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尧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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