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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某甲、谢某乙、郜某丁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郜某甲,又名郜X,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徐某某,河南安昌(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吕某某,河南佳鑫(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谢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谢某丙,河南中丰(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郜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许某某,河南安昌(略)事务所(略)。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郜某甲、谢某乙、郜某丁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延期审理两次。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郜某甲及其辩护人徐某某、吕某某,被告人谢某乙及其辩护人谢某丙,被告人郜某丁及其辩护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至2009年4月之间,被告人郜某甲、郜某丁、谢某乙伙同柳爱芹(另案处理)等人以能为他人办理养老保险为名,采取办理假养老保险领取证和退休证的手段诈骗190余人,诈骗现金600余万元。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三被告人供述,同案犯柳爱芹供证,被害人董×、孙×芹等人陈述,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认为三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均构成诈骗罪。郜某甲、谢某乙有投案自首情节,三被告人均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郜某甲对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基本无异议,辩称其不知柳爱芹是诈骗,事发后将所得的38.4万元全部退出,其不是诈骗。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基本事实不持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郜某甲构不成诈骗罪,理由如下:郜某甲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从柳爱芹给郜某甲的发票、退休证、养老保险领取证及工资册等看,不做鉴定的情况下看不出是假的,而且工资册确实取到钱了。柳爱芹证实郜某甲不知道是假证,如果知道了不会找她办了。另外郜某甲等三被告人未预谋骗取钱财,也未与柳爱芹共谋,实际上也没有分钱,不属共同犯罪。2、郜某甲是下岗职工,其给群众办证,一是办好事,二是从中得些好处,也确实帮了柳爱芹的忙。3、当郜某甲知道证是假的,其主动到案,如实交待前后过程、帐目,认罪态度好,并全部退赃。4、郜某甲等人应属民事上的代理行为,造成被欺骗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谢某乙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其不知证件是假的,不是诈骗。其辩护人辩护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谢某乙不构成诈骗罪:1、谢某乙主观上并不知道所办证件虚假。2、2009年4月16日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如实说明了办理情况。

被告人郜某丁对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基本无异议,辩称其不是诈骗,是受害人之一,2009年2月其将8000元和自己档案交给郜某甲办理退休,案发后从柳爱芹家搜出其档案。且办好的人中有的已领一年多工资。案发后其将自己所得的30余万元全部退出。请求法院合理判决。其辩护人辩护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1、郜某丁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首先,柳爱芹供述没有给郜某甲说是假证,不认识郜某丁这个人。其次,郜某甲供述她也不知道柳爱芹办的都是假证,也是受害人之一。其三,郜某丁在2009年2月还自己拿出8000元,通过郜某甲让柳爱芹给自己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客观事实,更证实郜某丁在主观上不知道是假证的客观事实。其四,郜某丁在收到受害人现金后,除留极少一部分作为办证的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和替受害人补交差月养老保险费外,其余全部交给了郜某甲,说明郜某丁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五,柳爱芹办理的《退休证》、《养老保险金领取证》的样式和印章,不通过科学仪器鉴定,仅靠人的肉眼很难发现其中的瑕疵,再根据柳爱芹本身就是安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的工作人员,而且每月又按时给受害人上工资的客观事实,完全说明郜某丁不知道柳爱芹办理的这些养老保险手续是假的。2、从郜某丁的客观表现上来说,在客观上并没有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来骗取受害人钱财。3、本案受害人也有一定的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4、从在本案中办理的人数、金额上看,郜某丁不应被列为第二被告人。5、案发后,郜某丁不仅主动到案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而且将因此所得的款项全部如数退出。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考虑。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至2009年4月之间,被告人郜某甲、谢某乙、郜某丁伙同柳爱芹(另案处理)等人以能为他人办理养老保险为名,采取办理假养老保险领取证和退休证的手段诈骗180余人,诈骗现金600余万元。其中,经郜某甲手办理165人,郜某甲涉案金额x元,在2008年夏天,柳爱芹退给郜某甲14万元,郜某甲又退出14万元总计28万元给谢某乙退还办证人员,2008年8、9月份,郜某甲给谢某乙8.2万元退还办证人员。综上,郜某甲诈骗金额x元;经谢某乙手办理138人,谢某乙诈骗金额x元;经郜某丁手办理46人,郜某丁诈骗金额x元。

另查明,案发前郜某甲从柳爱芹处要回51万元,给谢某乙退还办证人员。案发后,郜某甲退出赃款38.4万元,郜某丁退出赃款31.3万元。

2009年4月7日,被告人郜某甲到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2009年4月16日,被告人谢某乙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郜某甲供述,2008年2、3月至2009年春节前,我和我姑姑郜某丁及谢某乙帮100多人违规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过程中,给县劳动局有关人员送过好处费。2008年2、3月份我姑姑郜某丁找我看和安阳县劳动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心有没有认识的,给人办保险,这样自己也能赚点钱。我找到安阳县劳动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心的柳爱芹,我对柳爱芹说有一亲戚想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你能不能办成,柳爱芹问是否在企业工作过,我说没有,柳爱芹说给问问。后柳爱芹说能办,办的人要是一天班也没上过,一个人要正常缴保险费三万八九千元,找找人可以少交些钱,路上找人,要给人好处,需要花六七千元,一个人下来得4-4.6万元,我问需要什么手续,柳爱芹说把身份证原件和钱给她就不用管了。我给郜某丁说了情况,郜某丁给了我需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五万元现金,当天我就把需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五万元现金给了柳爱芹。后来又给了柳爱芹一个需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五万元现金,让她办理,这两个都缴了保费。前后共办理了二十四五人,都办成了,办成后柳爱芹把办成的领取证、退休证给我,我再给我姑姑郜某丁,保险费缴费条有时是柳爱芹刚缴了就给了我,有时是最后给我领取证、退休证时给我,有时不给,这些我都给了我姑姑。柳爱芹说办成一个最短3个月,最长6个月,这几个月的养老保险费还得我补缴,因此我还得从我留的钱里,再去给需办人员补缴办理期间的保费。我姑姑共给我98万元左右,我给柳爱芹92万元左右,补保费3.3万元左右,我实落2.4万元左右。2008年3月份左右,水冶后街的谢某乙看到我姑姑郜某丁通过我办成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也陆续找我办理。共办理了85人左右,其中办理了20人左右的参保;还办了从来没上过班,没任何手续的大龄退休60人左右;还找我办了有手续不全,不符合退休的10人左右。谢某乙共给我360万元左右,我给柳爱芹332万元左右。除去要补缴6万元左右的保险费,各种开销6万元左右,我自己实落16万元左右。

郜某丁、谢某乙开始不知道我找的谁,后来陆续办,我和她们提起是保险中心柳爱芹,谢某乙还有时与我一起去。柳爱芹知道郜某丁、谢某乙,我给她说过。我通过柳爱芹办理养老保险,不知道是假的,2009年4月X号那天验证知道了柳爱芹骗我们后,我和我爱人杨×斌就马上去找柳爱芹,打电话关机,后来我们找到她弟媳妇潘×,硬给她要开61万元,我们给了谢某乙50万元,退到检察院10万元,给了杨秀芬1万元。我们一直在积极给老百姓挽回损失,我并不知道她办的是假证,如果我知道我绝对不会这么干,办的证中有十几个都是我的亲戚朋友,让我怎么在亲戚朋友面前站脚。我得的那18.4万元我愿意无条件的全部退出来,另外今年4月份,谢某乙又给了我20万元钱,让我给4个人办手续,我还没有来的及给柳爱芹,这20万元我也愿意全部给公安机关。另外2008年夏天,柳爱芹给我14万元,我又拿出14万元共28万元给了谢某乙,退给了办证人。2008年8.9月份,我还退给谢某乙8.2万元,退给了办证人。

2、被告人郜某丁供述,2008年春节前,我老家水冶镇X街的邻居燕的(谢某乙)找到我,说有几个没有手续的想办养老保险,看能不能办。先后给我4个人的身份证,我到劳动局找了好多人,人家都说没有手续不能办。到了2008年春季的一天,我找到在安阳县商业局人事科上班的侄女娟的(郜某甲),娟的说和养老保险中心的人熟悉,给问问。我说你问问吧,能挣1000元也不嫌多,挣100元也不嫌少,反正闲着也是闲着。停了几天,娟的给我打电话说她问过了,能办,得拿x元钱。我就赶紧拿了x元钱到安阳给了娟的。停了一段时间,娟的通知我到安阳把退休证和养老保险领取证给了我。后来我把燕的给的我的其他三人的都给了娟的让她办了。自从给燕的办成这几个没手续的养老保险后,陆陆续续找我的人就多了,每次有人找我后,我就与娟的电话联系,给她说这个人年龄多大,能不能办,能办的话,需要多少钱,娟的给我说拿多少钱能办后,我就给人家说,愿意办的话就拿钱。2008年企业职工办理养老手续,一般往银行交4万元左右。娟的让我给她5万元或5万1、2,最高的收的是x元,我给这些人要钱时,一般给他们多要3000元,作为我的辛苦费。我收了钱后与娟的电话联系把钱和身份证交给娟的,娟的就让养老保险中心的人给这些人办手续,除了往银行正常交的费用外,再给养老保险中心的人一些好处费,剩下的娟的再赚点,这都是心知肚明的事。一般都是三个月后,娟的再把退休证和养老保险金领取证给我。2008年7、8月份的时候,谢某乙找到我说王×荣让退给人家钱,人家不办了,说人家找熟人在社保局网页上查不到人家的名字,人家非告不行,我就给郜某甲说这个事,后来停了十几天,郜某甲把钱给了我,我就给了谢某乙,谢某乙给了王×荣,但是王×荣还不行,还要利息,最后谢某乙给了人家2000多元利息。关于网页上查不到王×荣的号,我让郜某甲问柳爱芹,柳爱芹说上面查的紧,在网页上都覆盖了,等段时间网上就有了。我共办理了45个人养老保险,其中包括我自己办的一个,我从中得了大约9万多元钱好处费。我一共退出32.4万元,这其中包括我得的好处费,还有办证人交的钱,我还没有来得及交给郜某甲,我就退到公安局了。

3、被告人谢某乙供述,2007年以来,我通过郜某甲给别人办理退休养老保险,这些人有的上过班,有的是一天班也没有上过的普通百姓。如按正规手续办养老保险,需要身份证,招工表,工资表等手续,并且要本人亲自到社会保障局填表,签字,不能别人代办。办的养老保险手续是两个证,一个存折,两个证分别是《退休证》和《养老保险金领取证》,那个存折是每个月领钱用的。这些办证人大部分都是交了5万以上的钱,我每次都是在收一个人的钱和身份证后,便到安阳找郜某甲给她,给钱都是现金,给了郜某甲总共多少钱记不清了。在2008年8月份,有办证人问我第一个月上册的工资是以“现开”的形式给发的,跟以前那些正规手续办理的工资册是不一样的,人家正规的是以“代发”的形式上册的,我当时对这个事就有点怀疑,问过郜某甲办的这些手续是不是假的,但也没多想,觉得来钱太快,办一个手续能挣二千块钱,被钱冲昏了头脑。另外我办理的那些人中有人在社会保障局的互联网上查过没有人家的证号,我也问过郜某甲。当时我意识到这个事是假的了,办的证是假的,但也没多想,这样来钱太快了,我认识到错了。2008年别人问我时,我就该认识到错了,我对不起水冶的老百姓。我在2008年认识到办证是假的之后,为了得到帮忙费,我骗来办证的人说证是真的,办理养老保险非常合算,先后又骗来五六十个人来我这里交钱。我向办理养老保险的人要多少钱具体也没标准,交五万三、五万四都行,我从中扣下二千块钱,然后再把钱给郜某甲,郜某甲给老百姓的票开的是三万八千多,中间差的那一万五千块钱,郜某甲说是档案钱。我一共办了大约有130多个,我从中得了大约有15万块钱。现在一分钱也没有了,这些钱我都在帮别人办养老保险过程中,把钱垫进去了。2009年4月X号,养老保险中心开始验证,我帮人办的证都验不过去,人家知道是假的后,便都去我家找我,我到安阳找郜某甲让她退给人家钱,后郜某甲给了我50万块钱,我都退给中间介绍办证的人和堵门的那些人分了。另外2008年8月,有些人不想办证了,郜某甲给我28万元,我全都退给了办证人。2008年8.9月份,郜某甲退给我8.2万元,也全部退给了办证人。

4、同案犯柳爱芹供证,2007年8月份,安阳县商业局人事科的临时帮忙人员郜某甲让我帮忙给几个没有手续的办理退休养老保险,说办一个给我5000元的活动费给相关人员打点,我说行。郜某甲给了我3、4个人的身份证,每个人还给了我x元钱(包括x元养老保险中心要的钱和5000元的活动经费),让我给她办理。我收了郜某甲的钱后知道根据我的能力根本不可能给人家办成养老保险,因为没有上过一天班的农民,根本就没有原始的招工手续,但又想把郜某甲给我的钱据为己有,干脆给她办成假证算了。于是我从单位找了一份《退休证》和《养老保险领取证》样本,到大街上找了个证贩子,以每套400元的价格办了3、4套假证。过了几天,郜某甲打电话问我办好了没有,我说办好了,我就把这几套假证给了她。郜某甲不知道我给她办的是假证,她以为是真的。这些假证上的内容是根据我多年的工作经验,我知道安阳县都有哪些厂矿、企业,退休后养老保险金标准等。办假证时,我把证上应该填写的内容告诉证贩子,让他们按我的要求填写就行了。办完第一次后,没停几天,郜某甲又找我说她姑姑还有几个证要办理,并把钱都给了我,我出于贪财心切,就和第一次一样,都是给她办的假证。从2007年8月开始到2009年3月份,在我办的这些假养老保险和参保手续里,大部分都是郜某甲给我介绍的,她大约介绍了一百多个,我全部给她办的假证,没有一个是真的。另外,曲沟修配厂一个叫张×明的退休工人给我介绍了有一、二十个,这些我也是办的假证。办一个证郜某甲给我钱数都不等,有2万多的、3万多的、4万多的都有。郜某甲总共给了我多少钱记不清了,大约300多万元。因为安阳县的养老保险金在安阳县邮政储蓄开户,我第一次办了假证后,也在安阳县邮政储蓄给那几个人开了户,并用那几人的钱给他们上了册。后来安阳县邮政储蓄与我们中心有约定,不允许某人再办理养老保险金开户,这样我到红旗路邮政储蓄,称开着公司叫郑州工利福利厂,是以我兄弟媳妇潘×的父亲潘×喜的名字开的户,以给员工代发工资名义开户,当时正好郜某甲让我给她办的证有10多个,我就把这些人的个人信息和工资标准给红旗路邮政储蓄递了过去,然后我又在红旗路邮政储蓄开了一个个人存册,保证每个月这个存册上都有钱,红旗路邮政储蓄就可以给他们代发工资了。我把受害人交给我的档案大部分都放在我在劳动局的劳动保险办公室,有些在我家中放着。我办的这些养老保险全是假的,这个事我没给郜某甲她们说过,我要是给郜某甲、谢某乙、郜某丁说了,也不会让我办这么多的。郜某甲有时问我为什么在网上查不到办证人的信息,我也是找理由搪塞过去的。2008年大约七、八月份的时候,有一次我办的退休手续好像叫王×荣的,假证贩子把领取证上的身份证号给写错了,人家看出来了,来单位问这个事,单位停发我三四个月工资。我总共办成假养老保险手续并且弄成假存折上折的有130个左右,那些不够年龄参保的有二三十个左右,另外还有四五十个没有来的及办的。我给办证人办成假存折,上折的实际应该有一百多万,具体数额以银行那里为准。给证贩子办假证至少花了有三十万。我和赵×经常花销,吃喝买东西,花了约有二十多万。实际到我手中有350万左右,这些钱我买了几套房,一辆轿车,基金。4月14日我通过我兄弟媳妇退给郜某甲61万元现金,现在我手里已经没有钱了。

5、被害人董×、孙×芹、王×芳、赵×等180余人陈述证实在2007年6月至2009年3月,均通过郜某甲、郜某丁、谢某乙等人办理养老保险,并交给她们2万多元至6万余元不等的钱款,办好后给了退休证、养老保险领取证及储蓄存折,从储蓄册上领取工资,有的还未办好。2009年4月验证时才知道办的证是假的,受骗了。以上人员被骗涉案金额600余万元。

6、证人潘×芳(潘×)证言,其到公安机关将从其姐柳爱芹建行卡上取出的x元赃款退出。之前退给郜某甲61万元,张×明4.2万元,柳×的6000元。

7、证人杨×斌证言,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把其爱人郜某甲给别人办养老保险的非法所得退出来,由公安机关退还给受害人,郜某甲总共得了38.4万元。得知柳爱芹给办的是假证后,就一直在积极的给老百姓挽回损失,我们找到潘×后,硬让她给拿出来61万元,退给谢某乙50万元,退到安阳县检察院10万元,退给水冶的杨×芬1万元。

8、证人吴×贞证言,其到公安机关把其母亲郜某丁在为别人办理养老保险过程中所得赃款4万元交给政府。

9、假退休证和假养老保险领取证复印件,储蓄存折复印件,控告书,及邮政银行存取款记录,部分收到条等。

10、郜某甲、郜某丁、谢某乙三人办理人员登记表,和公安机关出具的郜某甲退赃38万4千元、郜某丁退赃31万3千元的退赃证明,及郜某甲、谢某乙投案证明,在卷证实。

11、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1)送检的11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退休证上“安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退休退职专用章”印文均与样本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2)送检的姓名分别为张×云、李×富、王×珍、吴×荣、刘×书、李×庭、李×枝、王×如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证“变更记录”栏中的“安阳县社会劳动保险处退休管理专用章”印文均与样本②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3)送检的姓名分别为苏×用、申×花、苏×枝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证“变更记录”栏中的“安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退休管理专用章x”印文均与样本②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4)送检的姓名分别为张×云、李×富、王×珍、吴×荣、刘×书、李×庭、李×枝、王×如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证“变更记录”栏中的“安阳县社会劳动保险处退休管理专用章”印文均与样本③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5)送检的姓名分别为苏×用、申×花、苏×枝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证“变更记录”栏中的“安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退休管理专用章x”印文均与样本③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甲、谢某乙、郜某丁在2007年8月至2009年4月期间,伙同柳爱芹等人以能为他人办理养老保险为名,采取办理虚假退休证和养老保险领取证的方法骗取群众钱财。其中,郜某甲诈骗金额x元,谢某乙诈骗金额x元,郜某丁诈骗金额x元。三被告人均属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核三被告人之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及各辩护人辩称、辩护认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和理由,经查,三被告人虽开始不知柳爱芹办理的是虚假养老保险领取证和退休证,但随着办理过程中出现有群众发现从社保中心网页上查不到个人信息,及领取工资册上与正常不同等可疑情况,三被告人应该意识到所办理养老保险是虚假的。但三被告人为利益驱动,为从中谋取钱财,置真假于不顾,在主观上处于放任的状态,从而使百余名群众受骗,三被告人个人诈骗金额均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有被害人董×、孙×芹等百余人陈述,同案人柳爱芹供证,三被告人供述,虚假养老保险领取证和退休证及相关鉴定等证据相互印证,故辩称、辩护意见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郜某甲、谢某乙案发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当庭如实供述主要事实,应予认定自首。并考虑到郜某甲积极退出赃款38.4万元,郜某丁积极退出赃款31.3万元,从柳爱芹处追回群众损失51万元,办证人员有些是被告人亲戚朋友,郜某丁为本人办理情况,且所骗巨额钱财大部在柳爱芹手中,及被骗群众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等情节。综上,本院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予以考虑和采纳,结合本案犯罪情节,对三被告人可减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郜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谢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郜某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三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已退赃款由扣押机关退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鸿峰

审判员张庚文

审判员岳永红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张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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